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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居民在云南集资诈骗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2:09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昆明2月11日电(记者屈明光王研)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香港居民蔡伟仁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黄庆玲、肖开籼、李勇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万元和罚金5万元。

  据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介绍,1998年8月,被告人蔡伟仁利用虚假资料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也未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情况下,蔡伟仁先后伙同黄庆玲、肖开籼、李勇等人,以提供数倍融资透支炒股资金及高额利润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进行虚拟股票交易,以收取投资者买卖手续费、融资资金占用费、报单费等,并采用强行平仓、空买空卖收取投资者炒股资金共计人民币495万多元,骗得人民币234万多元。该笔违法所得均被蔡伟仁占有。

  被告人肖开籼、李勇在明知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从事证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蔡伟仁欺骗投资者,收取透支炒股资金。

  被告人黄庆玲以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代办股票交易并给付高额利润为名,采用相同手法收取30名投资者“炒股资金”人民币470多万元进行虚拟股票交易,除支付投资者本金及“利润”105万多元外,共诈骗人民币365万多元。黄庆玲实际将其中202万多元投入到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炒股”未收回,其余资金152.8万元被其挥霍。

  云南省高院认为,被告人蔡伟仁、黄庆玲、肖开籼、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拟股票交易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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