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夜枪声暴露地下兵工厂 仿制手枪可比真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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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7:26 沈阳晚报 | |||||||
一个多月前的一个子夜,河南省焦作市发生持枪斗殴事件。在追查枪支来源的过程中,刑警们揭开了一个地下“兵工厂”的帷幕……据犯罪嫌疑人交待,近年来他们一共加工枪管3000余支,分别销往西宁、东北等地……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查人员发现,涉案人员大部分是焦作市中州机械厂的下岗工人,该厂原以生产军工产品(枪支)为主,近年来由于效益不好,已有2000多人离开厂房……有着特殊技术的下岗工到底该如何安置?这些下岗工又该如何转变观念重新就业?一长串的问题令人深思。 子夜枪声,揭开冰山一角 焦作市无业游民司二刚与杜全红属于两个帮派,由于利益冲突,两个人产生了矛盾。2003年11月12日,司二刚与杜全红的摩擦“升级”,两帮人马打斗下来,杜全红一方吃了亏,第二天晚上,也就是11月13日,杜全红纠集了两台车的人马,手持菜刀、钢管等工具,要找司二刚“算账”。于是两方相约深夜12时在广场上见个“分明”。斗殴中,杜全红的手下当场开了两枪。枪声将附近的居民惊醒,公安人员也闻讯赶到了现场。 公安人员随后在他们身上缴获了“手艺相当精巧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通过讯问,涉案人员交待说,枪是从“黑道”上买的,具体问到是什么人卖的、在什么地方交的货,他们一概不知。 “手枪是仿制的、六四式、杀伤力极强,这背后肯定大有文章。”案情及时反馈到市公安局,引起了市公安局党委的高度重视。然后,专案组经进一步深挖细查,获悉该枪系马胜利从该市下岗工罗志伟处购买,然后又转卖给了靳保国。然而,罗志伟在逃,枪的来源线索中断。 艰难审讯,撬开铁嘴钢牙 罗志伟,曾于1983年因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89年因窝赃罪被劳动教养两年,2000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刑拘在逃,系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上网逃犯。12月3日,罗志伟终于纳入了侦察员的视线,他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刚一露面,就被山阳分局刑警大队的侦察员抓获,并捎带抓获了一个同伙张卓民。 但是,从进看守所那一天起,罗志伟就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拒不交代。一进讯问室,他就面无表情,一直低头盯着自己的鞋尖,无论侦查人员怎样发问,他就是不说话。 审讯进行到第十五天,大队长冯刚认真分析情况后认为:罗志伟知道自己问题的严重性,要分析他的心理,找准切入点,不能和他硬拼。另外,他既然逃跑多年,证明他对人身自由的渴望,不妨对症下药,和他来一场心理战。 2003年12月18日,冯刚和一名侦察员进了审讯室。他并没有对罗志伟立即讯问案件情况,而是和他拉家常似地询问他这些年都躲藏在哪里,生活的怎么样。此时,虽然罗志伟一句话没有说,但他眼里却流露出对自由的渴望……这么多年来,罗志伟东躲西藏,担惊受怕,每天吃了上顿没下顿,实在是颠簸够了。此时,罗志伟思想已起了变化:既立功,又不出卖“朋友”。 在审讯取得了进展后,冯刚拿了一个包进了审讯室,将那布包慢慢打开,里面就是“广场斗殴案”中缴获的枪支。“这个,你还认识吗?你不记得把它交给谁了吗?”罗志伟的眼睛直了,“完啦!”那一声灵魂深处的重重叹息,使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顺线追踪,打掉制贩枪支团伙 根据罗志伟的交待,专案组顺线追踪,于2003年12月28日,在焦作市新华中街将另一枪支贩子申虎抓获。根据申虎的交待,12月31日上午,申虎的合伙人李波海也被秘密抓捕归案…… 2004年1月1日凌晨,焦作市公安局50余名公安民警赶到解放区王褚乡东王褚村铁路边一废旧市场内,在李波海的指认下,一个非法制造枪管的“地下兵工厂”展现在人们面前。 民警们当场抓获两名正在制造枪管的犯罪嫌疑人,并查获枪管加工车床及枪管成品、半成品448件。至此,这起被焦作市公安局命名为“2004年一号大案”全面侦破。 技术工人,如何将“好钢”用在“刀刃”上 案子虽已基本告破,但给人们留下一长串的深思。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由于国际形势的需要,焦作市建起了以生产枪支为主的军工企业(如中州机械厂等),当时曾为国家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也造就了一大批技术工人。然而,随着焦作市的军工企业转为民用企业,一些制造枪支的技术工人相继下岗,李波海、申虎、罗志伟等便是其中几位。他们下岗后,生活状况急转直下,这时他们想到了非法制造枪支,以此来获取暴利…… 然而这帮技术工人在刀尖上跳舞,最终将自己的人生“改变”。那么,中州机械厂如今又是什么样的呢?2004年2月3日,记者到该厂采访,厂长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厂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曾红极一时,那时,厂子生产军工产品(枪支为主)、射钉器材、换热设备等,远销美国等国家,人气最旺时,有员工2700人,产值达5000万,固定资产一亿七千万。从1996年开始,厂子开始走下坡路,大量工人下岗(包括许多造枪的工人),2003年3月,中州机械厂破产,目前厂里仅有员工五六百人,企业目前正处于重组阶段。 “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自麻痹”,这是记者从该厂看到的一幅标语。看来,此案不仅向我们的枪支管理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的企业管理带来了沉思。 《枪支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吴怀杰李占枝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