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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责任,考问密云踩踏事故!(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7:22 沈阳晚报
  这是2月6日拍摄的密云县密虹公园跨河交 通要道拱形桥。新华社摄
  评价一个国家是否真正从人治化国家走向法治化国家,是需要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检验的。在恶性事故面前,是否按法治办事就是衡量法治化程度的试金石。因此,面对密云踩踏这一恶性事故,依照法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给公众一个实实在在的交待,也应成为一个“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关键问题。带着“谁该为密云事故负责”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教授和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鹏飞律师。

  元宵节,这是个象征着合家团圆的节日。但从2004年的2月5日后,将成为37个生命永远的忌日,将成为众多家庭痛失亲人的灾难日。数天来,人们都为“密云踩踏事故”中的遇难者扼腕叹惜,各种有关事故的说法更是莫衷一是!悲剧已无可挽回,但是我们应知道“评价一个国家是否真正从人治化走向法治化,是需要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检验的。在恶性事故面前,是否按法治办事就是衡量法治化程度的试金石。”此时此刻,直面悲剧,冷静地分析事故责任,也许比一味的悲痛更为重要……

  密云县政府:承担多种责任

  在谈到此案中政府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时,王鹏飞律师除认为应由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外,表达了与姜明安教授同样的观点。姜明安教授认为,踩踏事故暴露了密云县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等方面的缺失,密云县政府在密云事故中负有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姜教授介绍说,从一般法理来说,承担责任的情况有两种:过失和故意。举办迎春灯会是政府为丰富群众娱乐文化生活做的好事一桩,自然政府对恶性踩踏事故,显然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在组织灯展活动中存在着过失,进而要承担过失责任。

  而从有关报道称,事故发生的彩虹桥的安全隐患早已有之。去年元宵节的时候,密虹公园也举办过灯会,当时一度也出现过人流过密,拱桥一时出现无力承受的情形,但当时在场的警察及时封锁了桥的东西入口,并很快疏散人群,所以才没造成事故。此次迎春灯展已是第二届,事发时间已是灯展的第六天,又恰逢国人有观灯传统的元宵节,事发地点又是坡度很陡的桥梁。抛开对发生踩踏事故的合理预见外,组织者理应对其他可能发生的状况有充分准备,理应事先对观灯的人数、桥梁的承受能力、桥梁每分钟的通过人次等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增加警力维持秩序,对人群聚集的地方进行疏导。

  因此,姜明安教授认为,密云踩踏事故并非因不可抗力发生,这一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却无可挽回地发生了,密云县政府对可预见的事故却没有预见并加以防范,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不可不负!

  谈到到底应负什么责任,姜明安教授说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相应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方式。

  至于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32条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如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而行政处分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方式进行。

  密虹公园:直接责任不可推卸

  此案发生后,不少人询问,免费开放是否意味着公园能少负责任呢?

  姜明安教授认为,密云县政府作为此次灯展组织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负责承办此次灯展的密云县密虹公园则是在密云踩踏事故中负有最直接责任的一方。公园不仅犯了上述的对可预见的事故没有做出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且正是由于公园方承办灯展而未采取相应的具体防范措施而导致了踩踏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形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据本报新闻部记者到密云采访得知,此次迎春灯展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对于收取门票的公共场所,很多人都知道在购票后就意味着与该公共场所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在密云事故中,免费开放是否意味着公园能少负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王鹏飞律师介绍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任一般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如果游人是买门票游玩,公园自然承担的是合同责任,此时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公园对游人有损害,不能证明游人有故意自我伤害的情况下,公园就应承担责任。而在此案中,公园由于没有收门票,不存在双方的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只要公园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从现有事实来看,灯会肯定有组织者,组织者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而这种过错是属于过错中的过失而非故意,按民法的原理,有过失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这种过错是一种混合过错,是由组织者与游人共同造成的。

  公园工作人员:

  应负过失责任

  在采访时,记者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在公园发生事故前,一些群众见桥上人多,又急于过桥去看燃放焰火,便想从桥下结冰的河面上穿行过去。但这些游人的行动被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阻止,并将游人往桥上赶。

  姜明安教授认为,阻止游客从冰面上穿过,防止冰面不牢而致使游客落水的行为无疑是正确的。不过在桥面已经拥挤不堪的情况下,仍然将人流向桥上引,如果此种行为确实存在,工作人员将为此种行为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是由接受有关命令做出的,则发布命令者应承担所有责任,反之则由工作人员来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工作人员不可能有使游人受伤的故意,因此其责任也是属于过失责任。

  死伤游人:

  混合责任也分担

  姜明安教授认为,一游人在桥上跌倒,其身后的游人仍向前拥挤,成为这次事故直接原因。如果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游人在明知道有人跌倒的情况下,仍然向前拥挤,导致混乱加重,引发严重后果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而王鹏飞律师认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该预料到在拥挤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如果没有预料到以及在危险面前的处理方法的不完备,因此游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这种过错是与组织者的过错共同构成的,属于混合过错。

  追究责任,是为了吸取教训;直面悲剧,是为了杜绝悲剧。据报道,根据“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目前,国务院的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如何,其责任最终如何认定,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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