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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12支治安支队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2:43 辽沈晚报

  本报讯主任记者王志东实习生杜木子报道 48岁的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原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志成几乎把办公室当成了“军火库”。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获取猎枪、手枪、步枪等枪支达12支,仅猎枪就有8支,经技术鉴定全部枪支中7支具有杀伤力。昨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志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经沈河区法院审理,王志成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了解,王志成先后担任葫芦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等领导职务。检察机关指控王志成于1999年至2002年5月间,非法获取各种枪支12支,其中包括1999年12月在葫芦岛市公安局组织的销枪现场,他从销毁枪支中取回双筒猎枪5支、自制手枪1支;2000年春节前后,王志成从治安支队枪管员周某处调用猎枪2支;2000年9月5日,王志成将绥中县治安大队委托其代交的小口径运动步枪3支存放在其办公室内,没有上交;2002年5月,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某交给其猎枪1支,王志成将枪放在“扫黄”大队仓库。

  以上枪支2001年春节前,一直在王志成的办公室存放。2001年春节后,王将除手枪外的枪支均存放在其办公室旁的“扫黄”大队仓库内,该仓库不具备存放枪支的条件。2002年6月27日-7月8日,王志成分两次将这些枪上交给治安支队枪管员张某登记入库,经技术鉴定,12支枪中共有7支具有杀伤力。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志成提起公诉,王志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够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认为,王志成是履行职务不当,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理由是被告人是具有佩枪资格的公安部门主管枪支的领导,对本案所涉及枪支具有法定的管理职能。12支枪中8支是留作样品枪,4支是没有及时入库。且没有主观上占有的故意。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成身为治安支队支队长,明知自己没有12支枪的持枪证件,及12支枪是禁止私自持有的枪支,而且私自持有最长至两年多的时间,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共安全和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关于辩护人主张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之一是被告人具有配枪资格,只是没有将枪及时入库,属工作失误的辩解,法院认为,我国《枪支管理法》中对各种枪支的持有条件,枪支的具体管理、方式、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而被告人王志成对本案所涉及的枪支,未经依法批准,虽具有持枪资格,但没有持枪证件,应为非法持有;没有将枪及时入库,应是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行为,并不是工作失误。关于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王志成对本案所涉及枪支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主张,因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条件,故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沈河区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王志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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