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治安支队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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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08:39 沈阳今报 | |
柏建义 记者 郑希雪 实习生 刘佳 今报讯 由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经法 院审理,因王某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99年12月至2002年5月,原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某在担任该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 职务期间,非法获取各种枪支12支。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该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沈阳 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治安支队长,明知自己没有12支枪的持枪证件,将12支枪禁止私自持有的枪 支私自持有,最长的达二年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共安全和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该人在案 发前能主动将所持有的枪支全部上交,并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故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王某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