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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嫖资该当何罪? 司法解释认为不宜定为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0:16 南方日报

  近日,挥刀抢“嫖资”致人重伤的广西籍男子彭某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2年10月6日晚,在顺德区从事建筑工作的广西人彭某,在大良寻到一名暗娼陈某,双方讲定价钱之后随陈某一起到陈的出租屋嫖宿。彭按讲定的价钱付给了陈某几十元钱,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付钱之后,彭某以陈某不合符要求为由要索回“嫖资”,遭陈某拒绝后,彭某取出尖刀进行威胁,陈某见状只好交钱。彭某拿到钱之后就往外跑,陈某在后面追赶,边追边喊。彭某跑到巷口,遇到陈某的丈夫张某从外面回出租屋。张某听见妻子呼喊便冲上去一把将彭某抱住。彭某为了脱身,挥刀朝张某身上乱捅。张某奋力反抗,从彭某手里夺过尖刀,反过来朝彭某捅了几刀。彭某带伤逃跑,不多久便因失血过多而晕倒在地,被民警抓获并送往医院救治。

  案件起诉后,顺德区法院判决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0年。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认为,虽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为了索要并抢回赌资、嫖资等非法债务的行为,不宜定为抢劫罪,但如果发生了因非法拘禁、扣押而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可定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杀人等。彭某与暗娼陈某之间,事先有相当于合同法上的“约定”,在陈某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彭某即以陈某违约为由收回“嫖资”。对该“嫖资”,彭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彭某对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但被害人张某也持刀将彭某捅成了重伤,对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改判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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