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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另行起诉 标的减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1:01 北京青年报

  街道告“五保户”案有新进展

  本报讯本报2月6日曾经报道的《街道办事处起诉五保户》案有了新进展。昨天上午,被告的代理律师马建平接到法院通知,原告厂桥街道撤诉并另行起诉。街道另行起诉的返还费用减少到2003年1月到9月的费用。

  据马律师介绍,1997年6月,王老太和西城区厂桥街道办事处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人将5间私房赠予街道,街道负责老人的一切日常生活费用。随后厂桥街道将老人送到了石景山福利院,后老人因被诊断为白内障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与街道发生争议。2002年7月,王老太以街道不履行协议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厂桥街道返还老太太的房产证等物,老太太返还街道1997年到2001年8月提供的生活费40643元。一审法院判决后王老太提出上诉,上诉期间,王老太依旧住在石景山福利院,直到2003年9月30日被接出。

  2003年10月27日,厂桥街道办事处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老太返还2001年8月到2003年9月由街道垫付的福利院费用两万余元。2003年11月17日,前一个案件的判决执行完毕,街道返还了老太太的房产证等物,老太太返还了街道40643元福利院费用。

  今年2月5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街道起诉王老太返还诉讼期间福利院费用一案。王老太认为自己的房产在街道6年多,由此丧失了使用收益权,为什么还要给街道钱?老人的代理律师也认为,按照当初的协议约定,街道应按月支付生活费,而目前法院判决已经认定街道“2001年8月到2002年费用未交”,街道出具的2003年1月到9月的交费收据上的日期是2003年10月23日。因为街道违约,按照法律规定王老太太不应返还扶养费。该案的最终结果还要由法院裁定。1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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