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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欲“吞”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2:29 新闻晚报

  录音证据挽回炒股款

  柴某委托舅子炒股,未料取钱时舅子不认账。日前,静安法院的法官灵活运用一盘原始录音证据,为柴某讨回10万元。

  委托炒股未留凭证

  从1992年起,柴某就一直委托其舅子买卖股票。至2000年10月31日,柴某在舅子的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总价值为10万余元。柴某要求舅子作书面确认并还款,舅子对欠款事实表示认可同意还款,但称因与其兄有房屋纠纷,要等房屋纠纷解决后,再归还柴某的钱款,双方为此闹得不欢而散。

  鉴于舅子一直拖着不还,去年5月柴某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柴某称,从1992年开始,他就将钱交给舅子炒股票。其中在1997年12月13日,柴某持有的原水股份转配股,他又将2.05万元配股款交给舅子用于转配股。2000年10月26日,柴某要求舅子把属于自己的原水股份、隧道股份、第一百货等股票(价值10万余元)抛出,并向舅子取钱,被舅子藉口待与兄弟住房解决后再归还。

  由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交付钱款委托买卖股票,都没有相关的书面凭证,相关证人只是证明相关部门及组织对柴某与舅子纠纷作过调解。除此,柴某还向法院提供一份录音材料,时间为2000年10月31日,内容为协商房屋纠纷及股票款纠纷;另《协议书》一份,时间同上,内容也是关于房屋纠纷的处理,以此证明曾为房屋纠纷达成过协议及舅子承认欠股票款的事实。

  舅子矢口否认代炒股

  在法庭上,舅子矢口否认代姐夫柴某炒股之事,辩称柴某从未委托自己买卖诉称的三种股票,股票账户内的股票都是自己的,并不欠所谓的股票款。只承认柴某曾送给自己2万元,用于自己股票的配股。针对姐夫的相关证据,表示当初只谈及房屋纠纷,未谈过股票之事。自己讲过“房子问题解决,其他问题就可解决”而没有讲过“股票款会如数还给柴某。”同时认为柴某提供的录音磁带(翻录)和MD录音不一致,录音记录与录音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录音作为合法证据

  法官了解到,柴某当初嫌原始录音不太清晰,于是通过技术处理翻录了一盘,未料画蛇添足,成了把柄,好在原始录音带还在。于是法院委托专门部门对柴某提供的原始录音证据作鉴定。去年12月5日,鉴定有了结果:“经检验,检材录音语谱连续,语音和语义连贯,背景噪音反映一致,未发现剪辑特征。鉴定结论是检材录音中的谈话内容没发现剪辑现象。”

  在录音中,柴某夫妇多次提到要求舅子还10万元股票款,舅子称钱未从证券公司取出。柴又要舅子对欠款作书面确认,而舅子非但没有否认,还一再表示同意归还,声称:“我不会垃圾的”、“不会少一分钱的”,但要求在解决房屋纠纷的协议履行后才能还款。

  根据录音证据与柴某提供的相关调查证据能相互印证,柴某诉称要求舅子把原水股份等股票抛售的日子,与舅子实际抛售的日期相吻合,股数也在舅子实际抛售股票的范围内相差无几,据此法院对此关键事实的认定,采信柴某的陈述。由于柴某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先提供了翻录的磁带,且翻录的磁带内容不完整,致使他舅子对录音证据产生异议,对此柴某负有责任。遂一审判决舅子返还柴某10万元,而录音鉴定费2000元,由柴某承担。通讯员李鸿光本报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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