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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8·08”案开庭(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3:2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8·08”特大持枪抢劫案。在长达14页的起诉中,检察机关指控唐中兵、罗淑英、陈开金、邹和民、聂龙秀、唐中军、聂世武7名被告人涉嫌多种犯罪。
唐中兵到案发现场指认自己的罪行 施晓焰 摄
  嗜赌如命 铤而走险

  唐中兵、邹军(已死亡)两人嗜赌成性,家中一贫如洗,便产生了抢劫“致富”的邪念。2003年3月间,唐中兵、邹军密谋策划对银行的运钞车实施抢劫。经数次观察,发现运钞车有武装人员押运,难以下手,两人决定购买枪支。

  6月某日,邹军与东风农场二分场的张某(绰号大张)联系,请张帮忙搞枪。6月下旬,张电话告知邹军:“现有一支意大利产可装15发子弹的手枪,子弹有50发,价格1万元。”邹军迅速将情况告诉唐中兵。随后,唐中兵到银行取出1万元,同邹军一块儿找到张,购得手枪及子弹50发。

  唐中兵、邹军开始熟悉和掌握枪的性能,他俩分别试射了五六发子弹,在确认枪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手枪由唐中兵负责保管。一天,唐中兵拿了100元钱给邹军,让邹去买作案用的手套、帽子、墨镜等物。邹军在市场买了4双白色手套、40厘米和20厘米的刀各1把、灰色太阳帽2顶、黑色塑料墨镜1副,邹军则在家中用黑裤子制成两个面罩。
目睹被抓获的抢劫杀人案犯,当地傣族群众欢欣鼓舞 施晓焰 摄
  杀人灭口 锁定农场

  作案工具备齐后,两人多次对银行的运钞车进行踩点观察,后将作案目标转向景洪农场各分场的工资取款车。两人得知,景洪农场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分场每月均在5至6号到农行嘎洒营业所取款后回场发放工资,且无专业人员押运。唐中兵、邹军多次骑摩托车对景洪农场八、九、十三分场的解放牌面包车的行车路线进行查看,最终将预备抢劫的地点确定在景洪至勐龙公路16KM+400M处。后来,唐中兵、邹军又借用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对嘎洒至现场这一路段以40KM的时速为所需要时间进行了测速试验,还用摩托车对逃离路线以及时间作了测试,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一一作了分析。

  7月下旬,唐中兵、邹军商量后认为,两人从张某手中买了枪,害怕案发后张某将事情暴露,便决定邀约张某参与抢劫,当两人找到张提出该事,被张拒绝,遂起杀人灭口之念。7月26日晚,唐中兵、邹军按事先商量的方案请张某喝茶,提出第二天邀约张外出看路,并答应事后分钱给张。张某深信不疑,允诺次日一同前往。

  7月27日早,邹军借了一辆桑塔纳出租车,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木棒、毛巾放入车内后备箱中。当天下午15时许,两人找到了张某。邹军还将车交与张某驾驶,邹则到后排乘坐,三人驾车往大勐龙方向驶去。当车行至景洪农场八分场附近的一条偏僻小路上的一片橡胶林地时,邹军从后排用毛巾勒住张的脖子,张奋力反抗,挣脱后往橡胶林地中逃跑。这时唐中兵迅速从车后备箱中拿出两根备好的木棒,并将其中一根交给邹军,二人持械对张穷追猛打,将张活活打死。随后,二人对张进行了搜身,从张的身上搜获一部小灵通手机,然后把张的尸体抬到车后备箱内藏放。尔后由邹军驾车,在返回城中途经流沙河情人桥时,唐中兵将张的手机抛入河中,又将尸体拉回到景洪邹军租住的出租房外停放。当晚9时许,二人把车开到景洪市水泥厂上方的战备码头外,将张章跃的尸体以及作案用的木棒等物抛入澜沧江中。随后将车在江北天顺宾馆对面的洗车场全部清洗后归还。

  杀人劫车

  唐中兵、邹军将张某杀害后,又数次到嘎洒营业所附近观察各分场来提款的取款车以及取款的情况,同时二人为了能在途中将车成功拦截而费尽心机,先后实验采用了摩托车肇事、用钉子扎胎等方法进行拦截均未得逞。2003年8月6日早晨9时许,唐中兵、邹军在嘎洒制胶厂门口见到一辆车牌号为云J10587的东风牌翻斗车正在卸货,遂产生用货车撞击取款车后进行抢劫的念头。于是二人便商量以拉货为名将驾驶员骗出杀害后抢劫东风车。商量好后由邹军出面找到驾驶员蒋贵荣谎称拉木材,双方约定下午7点以后再出发。下午7时许,邹军打电话给蒋贵荣,蒋在江北大转盘处接到了唐、邹二人,一起乘车往勐仑方向驶去。当车行至景仑公路53KM+800M处时,唐中兵提出要解手,蒋贵荣将车停下,唐中兵在下车时把装有枪和刀的包放下,并从包内将枪拿出,随后又将包递给邹军。邹军又叫蒋把装在驾驶室内的一床车篷布拿出放到车货箱上。当蒋贵荣把篷布留放好转身时,唐中兵便从背后持枪向蒋的背部开了一枪,蒋中枪后一时还未倒地,唐中兵又开了一枪,将蒋击倒,唐中兵惟恐蒋未死,又走上前用枪抵住蒋的头部开了一枪。邹军这时走过去看蒋仍在抽动,就用刀在蒋的脖子上割了一刀。然后由唐中兵从蒋贵荣的身上搜出人民币1100元和手机一部,接着二人把尸体拖至路边草丛中点火焚烧后,把抢来的东风车开到嘎洒粮管所停放。

  2003年8月7日晚,唐中兵对其妻子、被告人罗淑英讲:“这两天要发工资了,我和邹军要去抢分场的取钱车,你不要出去玩了,如果要出去的话,我一打电话你就赶快回来。”罗答应下来。

  158万工资被抢

  8月8日8时30分许,唐、邹二人发现各分场的三辆白色小解放牌面包车已经停在营业所门口准备取款,随后二人开始行动。唐中兵将自己的摩托车骑至嘎洒胡家贵的理发店门外并把车钥匙交给胡保管。然后,唐中兵过去骑着邹军的摩托车,邹军则到嘎洒粮管所把停放在那里抢来的东风车开出,二人一前一后将车开到允大公路事先看好的抢劫地点守候。

  9时40分许,唐中兵打电话让罗赶快回家等着。罗淑英接到电话后就对一同打牌的人称家里有人来,然后就离开了。

  唐中兵与罗淑英通完电话后,就和邹军见到分场的一辆取款车朝他们所在的方向过来,由于车的气压不够未能挂进排档,致使第一辆八分场的取款车疾驶而过。几分钟后,第二辆十分场的取款车驶来,邹军便驾着东风车迎面向对面开来的小解放面包车撞去,唐中兵头戴面罩,持枪冲出,用枪指着拉款车内的人让拿钱。这时坐在拉款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的十分场橡胶股份公司财务部主任陈善荣下车就往车后跑,唐中兵见状,用枪朝陈跑的方向开了一枪,该枪随即卡壳。此时邹军将拉款车撞停后已头戴面罩,手持长刀跳下东风车的驾驶室,见陈善荣正往车后跑,便追上前去用刀向陈的头部、脖子、手处连砍3刀,将陈砍倒在地当场死亡。此时另外的一辆九分场的取款车也从景洪方向赶到现场,车上的张顶年、曾令移、黄强下车朝被撞车走去时,唐中兵急忙从邹军手中拿过枪,持枪朝三人叫喊:“抢劫,不要过来!”三人见状立即返回九分场的车内,并开车退了回去。唐中兵、邹军见吓退了来者,回到十分场的取款车内,将两个装有158万的包拎走,丢弃作案的东风车,骑摩托车迅速逃离了现场。

  两人按照事先观察好的路线朝六分场一队方向逃去,唐中兵随即用电话通知在家等候的罗淑英来曼真路上接应。当唐中兵、邹军骑着摩托车逃到六分场一队后山时,遇见了前来接应的罗淑英,唐、邹随即下车到路边的草丛进行分赃,罗则将摩托车停在路旁望风,观察过往行人。分赃完毕后,唐将分到的钱装入罗淑英带来的编织袋内,骑着摩托车带着罗回家。邹军在离开分赃现场时,将杀人时穿的一件沾有鲜血的白衬衣扔在草丛中,之后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分得的赃款也逃离了现场。

  在劫难逃

  邹军回到五分场二队的家中后将赃款交给了其父邹和民。见到这么多的钱,邹父问:“钱从哪里来的?”邹军说:“你不要问,把钱装好,我要出一趟远门,你把我儿子领好。”然后从装钱的袋子中拿出3万元钱就到江北该租住的出租房找到女友陈开金,并拿了2万元给陈,叫陈将钱存到银行。陈问邹军:“哪里来的钱?”邹军告诉陈:“我们搞了一辆大货车放在嘎洒,就是为了抢这些钱。”邹军让陈赶快收拾东西准备上昆明。两人出门后先到银行存了2万元钱。接着又找到陈的母亲叶春丽,给了2000元钱,并告诉叶要与陈外出一段时间。处理好这些事情后,邹军和陈开金便到民航售票处买了两张当晚8时20分飞往昆明的机票。

  邹和民接到邹军留下的钱后就与其妻、被告人聂龙秀商量,决定将钱分别转移处理。下午3时左右,邹和民用一个编织袋装着43万元现金到聂龙秀的妹夫伍银生(已被不起诉)中,伍见到钱就问邹钱的来路,邹和民告知是邹军拿回来的,让伍代为保管。伍银生没有表示什么就把钱收下了。邹和民走时伍银生到车站送别,邹又给其10000元钱。

  与此同时,聂龙秀在家又从邹军留下的钱中拿出51500元到其弟、被告人聂世武家中,并告诉聂世武是邹军搞回来的钱,叫聂帮忙藏匿,聂世武亦将钱收下后藏放在家中的一个腌菜罐内。

  邹和民从伍银生处回到家中后,又用一个纸箱装了20万元钱,骑着摩托车带到五分场制胶厂其妹邹淑云家,当时只有其妹夫伍根民(另处)在家,邹和民提出要将钱留放在此。当晚邹淑云回家后听说此事,产生了怀疑,当知道真相后,邹淑云拒绝藏钱。

  8月9日早8时许,聂世武来到邹和民家,邹提出一起去将钱埋在聂的橡胶林地中,聂一口答应。趁聂回家空隙邹和民打电话给伍根民,叫伍将昨天放在他家的20万元钱送到分场七队公路边的一座大桥处等候。当聂世武换好衣服又来到邹家后,邹、聂二人带着锄头、刀和一个塑料桶,骑着摩托车到五分场七队的公路边等伍根民。9时许,伍根民骑着摩托车带着邹和民放在他家的20万元钱到了约定地点,把钱交给了邹和民和聂世武。邹、聂二人又骑摩托车将钱带到聂世武的二哥聂旗生在五分场二队的橡胶林地,把钱装入塑料桶中挖坑埋入。

  唐中兵与罗淑英骑着摩托车回到家后,便打电话给其兄、被告人唐中军,叫其兄拿些钱去用。唐中军不敢要,唐中兵就将自家的房门钥匙交给唐中军,让其转交自己的女儿,并说他和罗淑英要出去一下。唐中军走后,唐中兵和罗淑英就将赃款中的13万元拿出,藏在家中的角柜顶上。其余的钱分别转移藏匿。唐中兵、罗淑英将其中的56万元钱用编织袋装好后骑摩托车带到六分场十九队其父母亲唐书文、管志秀家中碾包谷时用的一个坑里藏,有7万元又拿到六分场十一队交给罗淑英的哥哥罗承兵藏放,接着又转回到六分场十九队唐的姐姐唐中阳家,唐中兵以还钱为名共交给唐中阳20600元钱。

  唐中兵和罗淑英转移完赃款回到家中,让其兄买了一张当晚8时20分飞往昆明的机票。在售票处门口唐中兵又拿出1万元钱给唐中军。唐中兵买好票后便搭车到机场与邹等人会合。在等候飞机起飞时,唐中兵又让唐中军将藏在家中的13万元钱拿走藏匿。

  三人逃到昆明后,打电话给罗淑英,叫她把作案用的手枪藏好。罗随即按唐的吩咐将枪及剩余的子弹挖坑埋好。随后又把唐作案时穿着的衣服、鞋子等物丢进家旁的水沟中冲走。

  在昆明的唐中兵、邹军以及陈开金三人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分别以李发林、李华、伍西的假名联系制作了三张身份证,并持用假身份证住进了某招待所。当晚被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抓获归案。

  2003年8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罗淑英在景洪农场六分场基建队家中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抓获;当晚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邹和民、聂龙秀在景洪农场五分场二队家中被景洪市公安局抓获;8月10日,被告人聂世武携赃款到景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11日,被告人唐中军携赃款到景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昨日上午9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下午6时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今日,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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