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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房产公司未设警示标志致人死亡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3:22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郑州2月12日电(李钧德、郭益民)一长年干涸、深达6米的水沟,被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夜之间注满了水,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一名13岁男孩不慎溺水而亡。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张某(受害人父母)医疗
费、交通费等共计57706.67元。

  2003年8月19日晚,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帝湖花园进行景观和技术改造,于当天夜里将帝湖花园里的水排放到齐礼闫旧货市场旁边的一个沟里。被告排水后,既没有在深水坑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8月20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李某、张某13岁的儿子张胜(未成年人,化名)发现沟里有水后,便与另一幼童抱着木板到水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张胜因木板不慎脱手而溺水,经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4时死亡。

  原告李某、张某认为,被告在未通知齐礼闫旧货市场管理人员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帝湖里的水全部排放到齐礼闫旧货市场前面的一个坑里,使几年来一直干涸的沟一夜之间被注满了水,最深处达6米,致使其子与其他小伙伴一起在深沟边玩耍时,跌入水中溺水而亡。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出事地点是天然的荒地野沟,不是道旁、通道和公共场所。被告由于工程改造的需要,向根本无人去的沟里排水不存在过错。二原告对其子张胜疏于管理、监护不力,张胜才会手抱木板到沟中戏水,后由于木板不慎脱手而溺水死亡。故被告本身无过错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38.1元、交通费100元、丧葬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要求数额合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由于施工需要,将帝湖里的水向与齐礼闫旧货市场相邻的沟中大量排放,于排水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在深水坑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张胜的死亡应承担70%的责任。张胜死亡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因对张胜疏于教育、监护不力,对张胜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正常的商业行为时,一定要考虑到公共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社会、学校和广大家长一方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对节假日期间放假在家的未成年人,家长即使工作再忙,也应该加大监护力度,避免意外事件发生,给家庭带来不该发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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