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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造也应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11 大连晚报

  城市改造也应立法本报记者 代炜

  本报讯“目前我市共有地方性法规53件,其中废止11件,现行有效的42件。这些法规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而近两年来我市主要是对一些旧的法规进行了废除和修改。而立法是行政活动的基础,大连的立法应跟上大连经济发展的速度,避免将来造成法律真空。”昨天,市人大代表贵立义呼吁人大常委会应加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力度。

  有一部1990年制定的关于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定违反该条例个人最高罚款500元,这种相对滞后的法规,明显无法与我市飞速发展的经济合拍。贵立义举例说,我市正在“西拓北进”,而有关城市改造、建设的规范却没有,比如说开发旅顺南路附近的山头应该砍多少树?什么样的高科技项目可以引进?这些统统没有规定,如果发现旅顺南路两旁的树都被砍光了才想起立法规范,那一切都晚了。而且,对于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许多新生事物,如果没有立法来规范的话,就非常有可能造成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交叉,从而形成互相扯皮,甚至互相打架的情况,最终造成执法空白。

  贵立义认为,大连享有地方立法权,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抓紧制定我市有关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大大连”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使我市的经济在法制轨道上不断前进。

  作者:本报记者 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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