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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等不飞 赔我机票和餐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37 沈阳晚报

  面对航空公司飞机晚点,大多数乘客表现出的是自认倒霉的心理。但沈阳的沈先生却要同航空公司叫真儿,要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2月12日,记者获悉,这是辽宁省首例因乘坐飞机晚点引发的索赔案。

  遭遇冷漠

  2003年9月27日中午12时50分,沈先生一家三口乘坐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由沈阳飞往昆明的MU4682次航班,准备到昆明旅游。当天下午2时30分,飞机到达郑州机场中转时,机场突然通知:由于空中管制,需要旅客下机等候。于是,众旅客只得下机在候机大厅等候。

  直到当晚6时许,仍无再次登机的通知。此时,大多乘客都已饥肠辘辘,沈先生和一些旅客要求航空公司安排食宿。但服务人员表示:希望他们耐心等待。沈先生一家只得在机场餐厅花了200多元吃了晚饭。3个小时后,飞机才重新起飞,到达昆明机场已是第二天凌晨。

  走上诉讼

  回到沈阳后,沈先生执意认为航空公司飞机晚点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之后就应该按照规章为旅客安排到宾馆住宿休息,这是一种临时性的补救措施,但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根本没做这一点。根据《国内旅客行李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规定,沈先生认为,起诉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获得赔偿是有理由的。于是,沈先生将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告到东陵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飞机票1110元,赔偿损失200元,赔偿精神损失1元钱,并当面向其道歉等。

  沈先生没有想到,这一案件是辽宁省首例因乘坐飞机晚点引发的索赔案。

  一波三折

  2004年1月,沈先生从东陵区法院得到了一个对其不利的消息:法院一审裁定该案的管辖法院由沈阳的东陵区法院移送到云南昆明的官渡区法院。随后,沈先生立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在东陵区法院审理此案。

  采访中,沈先生告诉记者,其实在哪里审理他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过,作为诉讼的原告人,他希望在沈阳审理此案,这样他可以节省一些交通费和时间。不论在哪里审理,他都一定会将诉讼进行到底。

  在沈先生上诉后,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也于1月14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答辩,认为东陵区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并认为沈先生起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对于此案的管辖权,东陵区法院的解释是,沈先生一案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东陵区法院实行管辖,他们也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关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跟踪报道。本报记者孙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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