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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37 沈阳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柏建义记者丛治国)2月12日,记者从沈河区检察院获悉,由沈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治安队长王志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经法院审理,以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原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志成,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非法获取各种枪支12支。其中包括在葫芦岛市公安局组织的销枪现场,王志成从销毁枪支中取回双筒猎
枪5支、自制手枪1支;王志成从治安支队枪管局周某处调用猎枪2支;王志成将绥中县治安大队委托其代交的小口径运动步枪3支存放在其办公室内,没有上交。

  沈河区检察院依法对王志成提起公诉,王志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经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成身为治安支队的支队长,明知自己没有12支枪的持枪证件,而且12支枪是禁止私自持有的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共安全和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该人在案发前能主动将所有的枪支全部上交,并且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王志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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