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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忠被处极刑是罪当其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4:59 法制日报

  新华社济南2月12日电(记者田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王怀忠被处极刑是罪当其刑———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王怀忠案答本报记者问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后,本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任卫华。

  问:最高法院核准王怀忠死刑,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王怀忠核准死刑,就是因为王怀忠的受贿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具体叙述了核准王怀忠死刑的理由,即“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问:请具体说明判处王怀忠死刑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是对犯受贿罪的人判处死刑的法定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人判处死刑不能只看数额,还要看犯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也就是说,受贿达到一定数额,并且“情节特别严重”,是对受贿犯罪适用死刑的法定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情节特别严重”由法定从重处罚条件和酌定从重处罚条件构成。在实践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也被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条件之一。法定从重处罚条件,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索贿的从重处罚”的规定。酌定从重处罚条件,如受贿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王怀忠受贿犯罪而言,受贿517.1万元,其中有275万元是索贿。王怀忠受贿既是数额特别巨大,又兼有索贿情节,而且索贿数额也达到了特别巨大。同时,王怀忠还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即王怀忠在其经济犯罪问题暴露后,还3次索贿共计270万元,企图用索取的贿赂贿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达到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查处的目的。显然,王怀忠的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达到了应当适用死刑的程度。

  问:王怀忠受贿五百多万元被判处死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王怀忠受贿数额更大的受贿犯罪分子没有判处死刑,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和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这是为什么?

  答:刚才已经讲过,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是要以受贿数额为条件,但不是单纯以此为条件,而是要兼顾犯罪情节等其他量刑条件。简言之,数额不是量刑的惟一根据。以李嘉廷、丛福奎案为例,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此,法院认定李嘉廷罪行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的适用死刑的条件。但是,适用死刑不等于都要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李嘉廷在法院审理期间,检举了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经查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李嘉廷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认为对李嘉廷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情节特别严重”中除含数额特别巨大外,尚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大部分受贿数额是丛福奎自己坦白的,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对丛福奎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而王怀忠罪行极其严重,不具有任何不必立即执行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为此,法院把王怀忠与李嘉廷、丛福奎的判决在量刑上加以区别,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问:社会上传闻王怀忠的问题远远大于判决的认定,对此可以作出解释吗?

  答: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社会传闻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但没有证据证实,或者有证据,但不充分,是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因此,无论上述社会传闻的内容是否有存在的可能,但在未经司法程序查实之前,都是须严格排除在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之外的。这也是中外刑事司法的通行做法。

  (本报北京2月12日讯)《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反腐倡廉 警钟长鸣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被执行死刑。这是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王怀忠案的查处,充分反映了党中央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量。

  王怀忠是公然索取巨额贿赂的反面典型。以往查处的腐败分子大都因为抵御不住诱惑而收礼、受贿。王怀忠则不仅先后16次非法收受贿赂达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而且4次主动寻找“糖弹”吞吃,成为利用权力去“拦路抢劫”的“江洋大盗”,仅一次就高达200万元。而且,他最大的一笔索贿,竟然是为了“摆平”、干扰中央有关机关对其问题的查处,手段之卑鄙,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极坏,堪称空前。

  王怀忠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损失。他直接干预土地的批租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达亿元之巨;他虚报浮夸的一系列所谓“政绩工程”,完全出于加官晋爵的目的,违背经济规律,劳民伤财,使本来就不发达的当地经济雪上加霜。与其他一些官僚主义或失职行为不同,王怀忠纯粹是恶意地渎职,为了所谓的“政绩”,越是假的越去做,不但使当地经济深受其害,更使民心尽失,以致民间有“只要反腐不放松,定能抓住王怀忠”的说法。

  王怀忠带坏了一批干部。在他任职期间,当地造假、虚夸、阿谀奉承之风盛行,思想乱了,人心散了,风气坏了。在王怀忠那里,报喜得喜,报忧得忧;实报者当众受辱,虚报者提拔重用。王怀忠案发后,相继有一部分干部因腐败问题受到查处,成为涉及几位县级“一把手”的腐败群案。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王怀忠是一个孤儿,贫苦的乡亲们把他拉扯大,共产党把他培养成人,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王怀忠之所以违纪违法极其恶劣,之所以落得今天的下场,主要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思想扭曲,意志退化,不能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忘记了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王怀忠是披着共产党员的外衣,挂着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招牌的腐败分子。这种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平党愤,不严惩不利于维护党的形象。

  共产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党员,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权力,罪当其死就必须处以极刑。唯有如此,才能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胡锦涛总书记不久前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必须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王怀忠案的查处,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量。

  事实证明,腐败破坏生产力,瓦解凝聚力,削弱战斗力;腐败不除,改革难行,发展难促,稳定难求。面对又一位倒下的副省级高官,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该好好想一想: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下什么?王怀忠案再一次警示我们,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决不能成为停留在口头上的空洞口号。每一位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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