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车执行公务 撞了“民车”属于白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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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15:58 胶东在线 | |
新华网贵阳2月13日电(记者刘文国)贵州省清镇市流长乡上街村农民陈国群做梦也没想到,自己驾驶的小货车正常转弯时,被对面急速驶来的警车撞了个正着,差点把小命丢掉,但交警部门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却说对方是在执行公务,自己要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1月8日晚上11点过钟,刚给人送完货的陈国群驾驶着长安微型货车,从贵阳市宝山北路转弯向北京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北京路口时,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黔灵派出所一 至今仍心有余悸的陈国群说,自己驾驶的长安小货车转弯时,由于右侧有高架桥桥墩阻挡,因此未能看见斜对面贵开路上来车,但也没有听见有警车的警报声。两车相撞后,自己头晕目眩,但还是挣扎着从车里爬出来。这时从警车上也下来几个身着制服的警察,察看相撞的情况。 陈国群说,由于夜深,周围的公用电话亭都已关门,他哀求下车的警察希望能借手机给家里打个电话,但始终没有一人愿借。最后,还是在行人的帮助下,才跟家里联系上。随后,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的交警赶来对现场进行勘验,自己被送往医院。 陈国群说,那天如果副驾驶座上有人,多半当场就会出人命,如果不是车门和副驾驶座的阻挡,自己即使不死,也可能受重伤。但过了10来天,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却以对方是在执行任务为由,认定事故责任要由他全部承担。 陈国群说,他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怎么也想不通。因为按照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才能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对方明知前面是十字路口,随时可能有车来,却不减速行驶,就算真是在执行任务,也不应该一点责任也不负。 陈国群说,为了解情况,他的妻子曾专门到交警队,要求看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但却遭到有关负责人的拒绝。 记者找到黔灵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也同样遭到拒绝,这位负责人甚至连当天这辆警车是否真在出警,都不愿回答。 记者电话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是,虽然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警车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等限制的规定,但行驶中如未能按规定确保安全,一旦造成事故,无论是警车还是其它特殊车辆,同样要负相应责任。 据悉,陈国群对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目前已正式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