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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水泼腿烫出“壶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3:04 辽沈晚报

  在政府机关工作的郑某像往常一样,将刚烧开的一水壶开水灌向暖瓶,突然间手中的壶梁断裂,壶嘴顺势转向郑某身体方向并向下倾斜,壶盖同时掉落。来不及反应,涌出的开水就一股脑泼在郑某左大腿内侧,造成深2度烫伤。昨日郑某一怒将卖壶的五一商场和制壶的“久鸣”铝制品厂告上法庭。然而被告提出这是一把单位购置了两年八个月的铝壶,使用频率相对高,且壶梁已断裂4次。是使用者的过错导致壶梁断裂,同产品质量无关。

  灌开水壶把断裂

  2003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郑某提起容量5.5升的水壶灌开水,还没等灌入暖瓶,只听“咣”的一声,铝壶的塑料横梁突然从中间断裂。当时郑某就感觉腿上火辣辣的疼,碰了水的手指上也鼓起了水泡。他本能地拎起裤子,疼的直叫。同事赶过来,看到断梁水壶翻倒在地,满地开水冒着热气。郑某的左大腿内侧约有30×20厘米左右面积的烫伤,大小水泡约有10个。

  经省消防医院诊断,郑某的大腿为深2度烫伤,烫伤面积达3%。此壶是2000年6月21日单位在五一商场购买的,沈阳市久鸣铝制品厂生产的。郑某曾经问过商场工作人员,被告知这种铝壶在商场已经卖了很长时间,使用寿命至少应有五六年。

  被烫伤索赔万元

  2003年3月郑某将五一商场和沈阳市久鸣铝制品厂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双倍赔偿水壶款58元;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939.90元;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

  昨日上午9时,在经过对水壶质量鉴定后,皇姑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烫伤原告的铝壶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原被告双方几次在法庭上争吵起来。

  沈阳市久鸣铝制品厂的法人代表和律师认为:产品损坏严重,是使用者的过错。因为该壶耳的两个铆钉已全部消失,用铜丝代替。壶梁已断裂一处也是用铜丝捆绑,由此可见此壶早已不能再用,再用势必存在危险。依据《产品质量法》,实行三包的部分产品目录中无水壶这一产品。

  质量鉴定得“鉴定”?

  51岁的郑某说,铝壶是否合格,省质监检验协会的质量鉴定最能说明问题。

  2003年11月19日,辽宁省质量检验协会受沈阳中法的委托,对水壶梁断裂的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水壶梁系酚醛塑料制品,无铝条贯通,塑料制品随着火烤的时间增加,其强度愈来愈低,最终导致壶梁不能承受5.5升水的重量及提壶时重力的负载而断裂”。

  铝制品厂对此提出了异议:依据国家铝壶检验标准,水壶梁的生产无需铝条贯通;水壶梁4次断裂已经无鉴定价值,鉴定机关应当驳回鉴定申请。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作出裁定。

  主任记者 王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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