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海安法院审结破坏汽车经营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用非法手段处理纠纷本为现代法治社会所禁止,但有人到今天仍乐于此道。今年元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强行撬下他人车牌照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某汽车运输公司养路费、营业税、折旧费、停车费、营运可得利益损失费、先予执行费用等共计43682.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2937元。

  事情发生在5年前。1998年6月30日,海安某交通公司购得大型客车一辆,随后取机动
车行驶证,车牌号为苏F-22096。2002年8月,交通公司整合到某汽车运输公司后,该车由缪某负责经营,因该车暂无固定班线,缪某一直从事旅游、包车客运业务。此间,该车原驾驶员赵某与经营者缪某之间产生矛盾。去年7月21日,缪某雇用他人驾驶该车时,被赵某拦下,并强行将该车前后牌照撬走。缪某得知后即报警,警方讯问时,赵某承认了撬取牌照的事实,但拒绝交出车牌照,理由是该车的运行影响了新建公司的利益。因该车被撬牌照后无法营运,缪某只得将其寄放于一汽车修配厂内。经一审法院审核,牌照被扣期间,汽车运输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为43682.29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许多旁听人员认为,被告并没有扣原告的汽车,只是扣的车牌照,未对车辆造成实质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被告赵某因与原告汽车运输公司车辆经营者存在纠纷,而强行将原告车辆牌照撬走,导致该车无法营运,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汽车经营权,依法构成侵权,应立即将扣押的牌照返还原告,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据了解,由于利益问题,目前交通运输市场普遍存在类似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大多没有依法得到赔偿,更多的是通过协商,甚至往往是利益受损方通过“花钱买路”的方式私下自行解决。此案的审理对于解决司空见惯的运输纠纷起到了明示作用。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