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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热心助人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09: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救人于危难之际常被视为一种美德,可家住河南省镇平县的刘新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他人“危难”时刻伸手“帮”了一把,不但未被感激,反而被告上法庭,并且两审均败诉。

  事情还得从2003年6月17日说起。当天,刘新乘坐张某的中巴车从外地回家,途中乘客都在睡觉,只有坐在驾驶员副座上的刘新没有睡意。当车行至香花路段时,路右边停着一辆面包车,司机张某向左打方向盘欲绕过面包车,就在错车的一瞬间,刘新看到对面一辆摩托
车飞驰而来,情急之中,他从座位上跳了起来,抓住方向盘就向左边打。于是,面包车在刘新的“帮助”下向路左边的交通标志牌冲去,司机强行右拨方向盘,车头虽然躲过去了,车身却重重地撞了上去。幸好没有人员伤亡,但车辆造成了一定损坏。

  这次事故使司机张某花去车辆修理费3000余元。张某找刘新讨要这笔损失,可刘新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属紧急避险,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况且若不是自己处理“得当”,车祸早就发生了,那对张某来说损失将更大。两人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新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乘车途中,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应由驾驶员来处理,而刘新在自认为有危险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去拨方向盘,致使汽车撞到路旁的交通标志牌上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刘新对自己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60%);原告张某在被告拨方向盘时,应立即刹车,而原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车辆损坏,张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40%)。故一审判决:被告刘新赔偿张某人民币2290元。

  一审判决后刘新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被告张新为了辩驳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称自己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那么什么是紧急避险呢?《民法通则》中虽然对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何为紧急避险。一般认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另一种损害较小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说在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行为都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须有危险的存在,这种危险的主要来源通常是人的危害行为、自然灾害、动物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灾害;二是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三是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紧急避险必须有损害某一利益是为了保全另一种利益的目的、动机。另外,因为紧急避险的行为是以损害一个利益来保全另一个利益的损害行为,所以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得采取,如果该行为损害一种利益不是为了保全另一利益,则其行为不能为紧急避险,而只能属于侵权行为。当然,如果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大于或等于保全的利益,这种避险就属于不适当的,避险人应当对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从刘新主观认为来说,他看到对面的摩托车可能和自己乘坐的中巴车相撞,这似乎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刘新强行拨方向盘的目的也很明确———为了防止两车相撞,似乎也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但他所认为的“危险”只是自己的假设,对于这种危险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危险存在,进而实施所谓“紧急避险”行为的,在法理上称之为“假想避险”。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具备驾驶车辆资格的刘新在认为有“危险”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去拨方向盘,实际上不但没有“避险”反而给全车人带来了危险,其过错是比较明显的,因而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司机张某在刘新“避险”带来危险的时候,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反避险”,但司机却没有及时踩刹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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