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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嫖资该当何罪法院认为不宜定为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0:4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挥刀抢“嫖资”致人重伤的广西籍男子彭某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2年10月6日晚,在顺德区从事建筑工作的广西人彭某,在大良寻到一名暗娼陈某,双方讲定价钱之后随陈某一起到陈的出租屋嫖宿。

  事后,彭某以陈某不合符要求为由要索回“嫖资”,遭陈某拒绝后,彭某取出尖刀进行威胁,陈某只好交钱。彭某拿到钱之后就往外跑,陈某在后面边追边喊。彭某跑到巷口,遇到陈某的丈夫张某从外面回出租屋。张某便冲上去将彭某抱住。彭某为了脱身,挥刀朝张某身上乱捅。彭某不久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彭某与暗娼陈某之间,事先有相当于合同法上的“约定”,在陈某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彭某即以陈某违约为由收回“嫖资”。对该“嫖资”,彭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遂判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据南方日报)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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