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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0元把自己“开除”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2:29 新晚报

  本报讯近50名太平合线厂退休职工怎么也没想到,已在企业干了大半辈子,并退休多年的他们在领取以前单位拖欠的工资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太平区公证处公证,签了一张与企业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及债权债务的协议书。

  据太平合线厂退休职工代表向记者反映,他们在退休时,企业拖欠了2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工资,2003年11月单位通知他们领取补发的工资。12月5日,50余名退休职工来到工厂
的上级主管单位太平大街街道办事处,每人交了100元的公证费,当时在公证人员没向在场的退休职工讲公证的内容前提下,为了能尽快能拿到补发的工资,退休职工糊里糊涂地在“公证书”上签字领回了补发的工资,可职工回家仔细阅读后发现,所谓的公证书实际是一份“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及债权、债务协议书”。职工代表年过花甲的刘文老人气愤地对记者说:“天下哪有这样的傻事,自己花了100元的公证费,公证的结果是同意企业把自己“开除”,离开了与自己有深厚感情的企业。”为这份不平等的协议书,退休职工曾联名找到过太平大街办事处有关负责人,但负责人以协议已经公证为由,始终没有答复。记者为此找到了太平大街办事处的刘毅主任,据称,合线厂为办事处下属的一家集体企业,去年底,工厂厂长在还退休职工拖欠工资时,与退休职工签了一个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但退休职工协议书的条款有疑义,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贾立春处长认为,太平合线厂补发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拖欠工资,属于正常债务关系,企业必须偿付。企业通过公证的方式还拖欠的工资,借机解除劳动关系超出了还款范围,这种做法不正确。另外,退休职工没有劳动能力,与企业解除关系是不成立的,解除劳动关系只能对在职有劳动能力的职工,而且,企业必须给相应的补偿。公证不是法律必经的程序,如果企业强迫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退休职工进行公证,这种做法是违法的,100元公证费也应退还给退休职工。

  (实习生 黄强 本报记者 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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