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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程维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2:58 华商晨报

  小人物告倒省委书记,具有相当的传奇色彩,郭光允因此位列2003十大新闻人物之一,被誉为新时期的反腐英雄。他把自己反腐的不平常经历写成书,贪官看到的是自己的不祥结局,公民看到的则是正义得到伸张。

  看守所门口有一个胖胖的警察同志(可惜到现在我还不知道他姓什么),平时他对我的态度很友好,见面时总是点头微笑。

  我收拾好东西打算走的时候,他站在一辆面包车旁,看到了我:“老郭,要出去了是吧?呵呵,回家好好过个年吧!”

  “我不是回家,我被劳教了。”

  “啊?劳教了?”他显得很惊讶,呆呆地看着我,“哎,我知道他们查过你了,你不是没问题吗?”

  “是,我没问题。不过有人想要我去劳教,我不去怎么行呢?唉,一言难尽……”我苦笑着摆摆手。

  他猛吸了一口手上的烟,扔掉烟蒂,随即拉开了面包车的门,“那快上车吧,我送你过去。”其实从看守所到劳教所步行也只有15分钟的路程,很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6)石劳字第140号

  郭光允,男,54岁,大学文化,汉族,原籍系保定市蠡县,现住石市铁路12宿舍2-1-403号,系石家庄市建委干部。

  简历:自幼上学后参加工作,1995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收审。

  现查明郭光允犯有下列违法犯罪事实:

  1995年8月17日,郭光允投寄匿名信,诽谤省委主要领导“是破坏河北省建筑市场的祸首”,称“省委主要领导干涉建筑工程投标,指定中标单位,以权谋私”。经审查该犯供认不讳,损坏了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人格,破坏了名誉,其情节比较严重。

  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郭光允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1月21日至1997年11月20日)。

  如不服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诉。

  1996年2月17日

  (原工作单位、呈报单位、劳动教养管理所、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各一份,存档三份。)

  1997年9月22日从原工作单位即石家庄市建委看到这纸劳动教养决定书时,我便复印了一份,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发现它是证明我的案子是冤假错案的有力书证。

  以下是我数年前对这纸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写的一点“批注”文字:

  第一,这份劳教决定书我本人一直没收到(虽然我看到过,但是劳教所的领导不批准给我),我的家人至今(即到1997年9月22日为止)也没收到,遑论提出申诉———他们这样公然违反国家规定的劳教制度,暴露了他们根本就是利用劳教来报复我的企图。再者,我的单位也是于1996年6月15日才收到这份劳教决定书的,距我被转移到劳教所也已经4个多月了,早就过了15天申诉期限。难道3份劳教决定书他们都忘了及时邮寄吗?我认为世界上没有这么巧合的事情。

  第二,以“我市的有关规定”来作为判处我劳教二年的依据,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1996年6月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明确告诉我的家人:“我市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有关规定’!”这不是用“有关规定”四个字来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吗?

  第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几种违法情况中,根本就没有“诽谤”这一条———如果设立诽谤罪,那么就该起诉我判我刑;如果根据“诽谤”的情节仅仅是违法而不构成犯罪,那么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来处理我而不是判我二年劳教!

  最大的漏洞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3款(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可拘留15天,罚款200元整或者警告。)根本就与劳教无关,这一款规定的最严厉的处理方式也只是处以行政拘留15天。

  我的检举信既没有“公然侮辱他人”(我敢肯定我连“私下侮辱”他人也没有),也没有捏造事实诽谤(我反映的是河北建筑市场混乱以及程维高、李山林等以权谋私为南京二建违反规定强揽工程的事实,并且没有散布给他人),所以根本没有诽谤的情节,不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案子是冤假错案,我要求平反,我要向中纪委申诉。

  看守所荒凉的路边,干枯的白杨树被猛烈的朔风吹得呜呜作响,路上一个人也没有。是啊,这个时候家家都在红红火火地忙过年呢。再想到自己的家里,肯定是冷冷清清的一片,不禁难过得要流下泪来。天色漆黑一片,加上我脑子里很乱,我根本就分不清东南西北,不知道车是在往哪里开的。车子开得很慢,车外凛冽的阴风愤怒地号叫着,这是在为我鸣冤吗?罪与罚劳教生活

  进了劳教所后,我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肠胃也不好,经常闹肚子。一闹起肚子就忍不了,否则就会大便失禁。为了能方便地上厕所,我强迫自己每天在5点钟之前起床,以充分保证上厕所的时间。

  因此,睡觉时我就不脱衣服了,因为怕来不及穿衣服去厕所啊。这样我起床的实际时间往往是4点,也就是说,我经常性地在3点多的时候就睡不着了。这样做仅仅就是为了能在早上开牢门的时候排队排在前面,以抢占厕所的位子———因为有好几百人要共用那两个“金贵”的厕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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