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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废止13类行政许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1:45 时代商报

  本报讯昨天,沈阳市政府举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工作专题讲座,并将《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实施方案》正式下发实行。《实施方案》包括了沈阳市清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范围、标准和对保留行政主体实施主体的认定等内容。

  《实施方案》规定,现行所有的行政许可规定均应当清理,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方案规定,地方性法规设有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确定行政许可,地方法规增设行政许可的。

  2、《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六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3、设定了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

  4、设定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强制性行政许可的。

  5、设定了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的。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的。

  7、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8、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9、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10、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

  11、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条件的。

  12、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

  13、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包括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收取费用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收取费用的;其他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所有行政许可,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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