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福园案做出终审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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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1:45 时代商报 | |
沈阳中法驳回上诉人请求,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天山福园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之后,于昨日正式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距一审法院裁定下达的65天之后,仍然是同样的150名原告群众,同样在辽宁长风律师 150名原告群众与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下称天山福园)因合同纠纷于2003年11月3日在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展开诉讼。2003年12月10日,东陵区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天山福园的销售行为名为买卖,实属传销,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定作出后,控辩双方均表示强烈不满,同时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针对裁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答复意见,认为天山福园的销售方式不是传销。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市中级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之后认为,原告群众和被告天山福园签订的“宝塔福位买卖契约书”及经营行为,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并非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买卖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招聘为名,进行虚假承诺,误导客户,所产生的后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于法无据。由此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据此,沈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裁定,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群众:不服裁定誓讨说法 在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150名群众代表接到了二审法院的裁定后,均表示十分失望。参加诉讼的尤先生告诉记者,现在150名原告已经达成一致。他们认为自己不是天山福园的传销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上线和下线等任何的传销行为,而且沈阳市工商局也认定了天山福园的销售行为不是传销,并作出了书面答复,二审裁定明显存在问题。为此,他们将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并将此案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代理律师:回避矛盾裁定错误 此案的代理律师之一、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晋安认为,法庭在审理此案时有明显回避矛盾的嫌疑,最终裁定存在多处错误。针对一审法院的裁定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直接矛盾就是天山福园到底是不是传销。而法院在审理时却明显回避了这个问题,最终裁定中并没有作出其是否属于传销的认定,用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来含糊代替。裁定已经承认了买卖双方的平等关系,也承认了真实的合同关系,就理应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解决问题。裁定书中所谓的“非属民法所调整的买卖关系”明显错误。而且,很多群众收到的裁定书上的签发日期竟然是在自己出庭审理之前,法律态度极不严肃。杜律师表示,作为本案代理律师,他们一定配合当事群众,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法律支持。 另据记者了解,继150名上诉群众之后,第二批天山福园案的起诉群众500多人也先后接到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最终裁定。目前,“天山福园案”的直接原告已经扩大到670多人,这670名群众于昨日下午已经集体作出了不服裁定,向高院申诉的决定。见习记者 吴镝《天山福园再吃官司》接续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