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忠诚”协议能否铸造忠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09:03 大连日报

  上期,我们向读者公布了“签订忠诚协议能否约束婚外恋”的话题后在读者中激起了讨论的热浪。对王女士的想法,支持者很多,但也有反对的。一些人认为,感情终归是感情,始终用条文的形式将夫妻感情捆绑化也是不理智的,感情和婚姻应该是用“心”去维护的。

  我们现把读者的观点转达给王女士,愿她能从中梳理出一条理智的思路,保护自己并让相互忠诚的婚姻持久。

  支持者观点:忠实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读者孙林:

  王女士的想法非常有创意,也非常可行,我支持王女士签订这个协议。夫妻间互相承担忠实义务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如果没有夫妻相互忠实的信念,婚姻实在无必要也无意义。配偶不忠,对婚姻的打击是巨大的,所以,不忠的一方应该付出赔偿的代价。读者高廷:这个协议应该有效,因为它是对违反法定夫妻忠实义务给予经济赔偿的契约,是过错方与受害方的事先约定。选择婚姻、选择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自由,感情走私者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爱情自由”,但是,同时也选择了付出代价,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协议也不违背新《婚姻法》的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还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读者杨敏:只要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我认为这个协议是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打官司的时候,我们的法官就应该采信它。相反,如果对这样的协议视而不见,法律留出这样的空间则令人失望。读者谢萍: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均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偶一方如有不忠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等,足以构成另一方诉请离婚的充分理由。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是以夫妻履行忠实义务为前提的。律师崔莉:我国1980年出台的《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忠实义务,但后来的社会实践证明,忠实问题是回避不了的。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配偶的不忠是离婚的法定形式之一。1993年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而现行的新《婚姻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是本次《婚姻法》修订增加的一个全新内容,它是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法律保障,是对有过错方的一种惩戒,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和救济。这些规定不但确认了不忠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而且确定行为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我认为签订忠诚协议虽然不能保护婚姻,却能惩戒过错者。反对者观点:捆绑不成夫妻读者林邻:

  尽管在道义上我反对婚外恋,尽管国内已有相关的支持用协议约束婚外恋的司法判例,但我始终认为无法用签订协议的方式约束婚外恋。婚姻是人生大事,应该充分的选择,充分的了解,充分的沟通,世界上没有感情的保险箱,婚姻也不可能成为某些人谋利的工具。读者刘鸣:背叛婚姻的人很多是有正当的、合法的、人之常情的理由的。因此,不分是否具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是违反一般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如果公民具有背叛的理由而按照约定却必须承担巨大的风险,这样的约定也是非人道的。律师刘甲明: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值得怀疑的,鉴于合同双方关系的特定性、亲密性、无间性,约束婚外恋协议的双方也是感性的,其不可能是理性的,其意思表示也不可能是无瑕疵的,所以这份协议很难具有法律效力。用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婚外恋,其实质是企图给道德披上法律的外衣。人的行为规范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双重规范的约束,尽管我国《婚姻法》有夫妻之间应该忠实的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其仅仅是倡导性的,而非禁止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是人行为的最低底线,而道德的要求却远远高于法律的要求。婚外恋是典型的道德范畴,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用法律的方式来约束道德是法律万能思想的体现与扩张。另外,用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婚外恋,其实是对人身自由与权利的限制与剥夺。人身的权利与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任何公民其人身自由与权利非经法定机关适用法定条件、程序是不可以被限制与剥夺的。尽管婚外恋受到公序良俗的规制,但其本身还是属于广义的人身权的范畴。因此,用协议来约束婚外恋是缺乏法理基础的。下期讨论题目:精神损害真的能得到赔偿吗?能得到多少赔偿?电话:2560739传真:2560771

  邮箱: s unj@daliandaily.com.cn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