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福园”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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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0:21 沈阳晚报 | |
备受关注的“天山福园”案,经过法院两审,于2月13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沈阳中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1995年初成立的天山福园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外销售骨灰存放塔位。2000年以来,近两万名购买者与“天山福园”签订了买卖合同。2001年11月,部分购买者在媒体上看 去年11月3日,东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150名参加诉讼的购买者里,最少的投资2万,最多的达40余万元,总共索赔标的785万元,仅诉讼费就接近27万元。此案经历了15个工作日的连续审理,购塔位契约是否有效、“天山福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案是否过诉讼时效等问题,成为双方激辩的焦点。去年12月初,东陵区法院一审裁定,原、被告双方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行为曾作出处罚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一审过程中,还有600名买塔位者提出诉讼请求(本报去年12月11日曾作过详细报道)。700余人欲提出申诉 接到裁定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今年2月2日,此案的二审在沈阳中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由于上诉人达150名之多,市法院民庭的30名法官全部参与了此案的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本案的买卖合同,系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塔位买卖契约及经营行为,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并非民事法律所调整的买卖法律关系。“天山福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招聘为名和虚假承诺,误导客户购买骨灰存放塔位所产生的后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于法无据。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接到裁定后,150名上诉人及在一审中的600名起诉人均不服,都准备向省高法提出申诉。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