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两年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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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1:07 北京青年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通知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三部委将于近日签署通知,从3月1日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将配合人民法院对涉案人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进行查封和预查封,在查封和预查封期间,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3月1日起,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新通知还规定,三种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种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一种是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一种是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1 作者:徐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