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律师作伪证把自己“辩”进牢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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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1:4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深圳2月14日电(记者李南玲)深圳市首宗刑事案件辩护人伪造证据案日前在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木新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初,钟义兆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双方交往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3月9日,钟义兆的辩护律师朱木新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由李某签名的《调查笔录》和一些照片。《调查笔录》显示,被害人李某完全推翻了她原来的证词,承认她和钟一直是在谈朋友,与其发生性关系完全是自愿的,之所以把性交过程拍摄下来是为了寻求刺激。 检察院找到了被害人李某,经过耐心开导,李某终于承认:朱木新提供的那份《调查笔录》是她在被朱木新和钟义兆的弟弟钟美兆引诱威胁的情形下作出的。检察院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将钟美兆找到检察院,钟美兆最终承认了犯罪经过。之后,检察院和公安局又找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家人取证。 经过侦查,朱木新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终于浮出了水面:钟义兆因涉嫌强奸被警方逮捕后,其弟钟美兆聘请朱木新为钟义兆作辩护人。朱木新了解案情后告诉钟美兆,只有被害人李某称发生性关系自愿才能帮助钟义兆洗脱罪名。后经钟美兆找到李某,请求其做假证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李某5000元作为报酬。2003年2月28日,朱木新在龙华镇园兴餐厅与钟美兆找来的李某会面。后朱木新在该餐厅房间内制作了一份关于李某与钟义兆发生性关系自愿的虚假调查笔录。 2003年9月29日,宝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木新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开庭当天,朱木新委托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称朱木新不是强奸案的辩护人;朱木新向检察院提交的两份调查笔录不属于证据。 对此,公诉人作出了针锋相对的还击:律师只要接受被控告者的委托介入诉讼,无论在什么诉讼阶段介入,其在本质上均为辩护人,而不能将律师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行为视为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带有辩护性质。其次,从证据角度看,朱木新制作虚假笔录及要李某和钟义兆所作笔录要一致的虚假陈述和供诉,其在实质上已经伪造了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