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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名义打工受伤后能否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2:28 沈阳今报

  [读者有疑]

  因生活困难,虽然只有15岁但身体条件还算不错的我,拿我叔叔的身份证冒充他在一工厂打工,老板没给我们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一年后我不慎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属八级伤残。工厂发现我冒名进厂后,以我有过错为由,只负担了我部分医疗费,其余工伤待遇拒不支付。请问,像我这样冒充他人打工,结果受了工伤,
工厂是否应该对我有所赔偿?晓刚[法律解答]

  你冒充他人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且你只有15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等规定,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可你因工负伤这是事实,老板不知情可以不追究其非法使用童工的责任,但合同无效及你假冒他人签订合同的过错,均不影响老板对你进行劳动损害赔偿。劳动法第73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残应享受以下待遇:1.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省政府的规定。

  给予你全部工伤待遇,这是因为工伤社会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个人受伤害均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受伤以致残废,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从社会上得到必要的物质保障的制度。享受工伤保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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