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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虚拟财产的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2:28 沈阳今报

  [编者按]不久前,本报刊发了《QQ号失窃凸显法律缺位》一篇报道,探讨了如何保护虚拟财产的问题。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撰文谈了他对此事的一些看法。陈

  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例如,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
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以,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但是,如何把握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却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上更为重要的问题。例如,两个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

  可见,现实世界的法院并不能对任何虚拟财产纠纷都予以判决,进而言之,现实世界的法律并不能对虚拟财产给予概括性的保护。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只有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客体时,才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至此,我们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面限制: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一个玩家以虚拟世界里的身份侵害一个玩家的虚拟财产,不管其行为是否符合该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均应当视为该虚拟世界的内部事务,现实的法律不应当理会;如果运用一个虚拟身份侵害现实财产,如盗取他人网上银行的账号并窃取其资金,则属于现实世界的事务,应当属于现实的法律调整的范畴。(本文首发人民法院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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