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福园”支持对手申诉(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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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2:28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孙晓青/文记者汪兴宇/摄 背景天山福园一审被裁定为传销 1995年初成立的“天山福园”,是与沈阳市东陵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合作开发的一座大型塔式福园,对外销售骨灰存放塔位是其主要业务。2000年以来,陆续有近两万名购买者与“天山福园”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者遍布沈阳、盘锦、辽阳等地,还有不少外省购买者。 2001年11月,一些购买者在报纸上看到灵塔买卖的案件后,得知“天山福园”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况,许多购买者从此开始向“天山福园”索要“塔位款”,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款。但两年的交涉没有使双方达成一致,因此,有150个买主选择用法律解决问题,向天山福园索赔780余万元。经过媒体报道后,又有人陆续选择了起诉,记者昨天了解到,到目前为止被市中法裁定驳回的上诉人约有800多人。 从2003年11月3日开始,在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大规模的诉讼案件。150名上诉人分期分批地与天山福园对簿公堂。 2003年12月5日,东陵区人民法院给上诉人的律师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东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名为经营,实为传销骨灰存放格位,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和《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明显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且工商部门对此行为曾作出处罚决定。据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故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进展当事双方不服裁定上诉市中法 对于这份裁定书,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从2004年2月2日上午9点开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用简易程序审理了150人上诉案。应用简易程序意味着对于此案件,法院不开庭而是采取询问上诉人的方式进行审理。 当日上午的上诉案在市中法21号法庭审理。早上8点不到,上诉人就开始在市中法门前聚集。小小的法庭里挤满了人,许多没有坐位的上诉人就站着旁听,走廊里也都站满了人。150名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杜晋安、曹新京律师表示,一审的裁定是一份错误的裁定,要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判决。“购买塔位的行为不具备传销的五个特征,并不属于传销。”两位律师当庭提出了五点上诉意见,并着重强调了这一点。 意外工商自认无权处理天山福园案 天山福园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传销或是变相传销性质。2004年2月2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沈阳市工商局法制处汪处长。汪处长表示,市工商局对于天山福园案已经给法院做了回函。“因为我们没有对其立案调查,不好认定它到底是不是传销。” 汪处长表示,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由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2000年7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传销活动由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罚,利用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认定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取缔。但是对于这个案件,首先法院移送给我们时已经超过了时效,即使当时是传销我们现在也不能处罚;其次如果天山福园存在传销行为,我们也是追究其行政责任,赔偿问题的处理也在法院。而最主要的是,原被告双方打的是合同纠纷官司,不应该涉及是否存在传销行为。 终审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昨天,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状告天山福园的上诉案已经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 在对150人上诉的裁定中,法院表示“双方的买卖行为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并非属民法所调整的买卖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沈阳天山福园有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招聘为名、以虚假承诺,误导客户购买骨灰存放塔位所产生的后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亦于法无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同一审裁定一样,这份裁定书引起了上诉方与被上诉方的不满。杜晋安、曹新京律师表示,在法律上买卖行为只要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就构成合同关系,就应该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买卖法律关系。“根本就不存在非属民法所调整的买卖法律关系。除非是合同诈骗,但本案根本构不成合同诈骗。” 天山福园方的代理律师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刘钧律师表示,“买卖行为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这等于说我们不是传销,在这一点上我们认同。但是裁定书后面的说法则显然是很不负责任的认定,对我们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这些上诉人起诉我们还要大,这关系我们的名誉。现在我们对于是否申诉还在研究,申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无论我们是否申诉,如果上诉方申诉,我们一定全力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