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授权”他人享有业主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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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3:2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连业主都不是,怎能当业委会委员?》追踪报道 本报讯 (记者张华)“他连业主都不是,怎么能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近日,永升新城一业主将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名委员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不具备业委会委员的资格。本报前几日曾对此进行报道。而记者了解到,近日被告向法院出具证据辩称,尽管他不是小区的业主,但小区有业主曾经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他本人享有小区业主的各项权利, 据被告向法院出示的这份《确认书》表明,出具该书面材料的是一名李姓女士:“本人李××,系永升新城嘉园里×号×室的所有权人。现本人确认,张××(注:本案被告)系永升新城嘉园里×号×室的使用权人,自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筹备至今,由其作为永升新城嘉园里×号×室的业主行使小区业主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业主行使投票权,被选举为永升新城小区的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权利。” 此前,永升新城的一名业主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根本就不是永升新城的业主,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被告不应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然而,被告在上述法规颁布实施之后,仍然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具备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作为小区的一名业主,能否“授权”其他人作为业主并享受业主权利?不是业主的第三人,是否只要有经业主“授权”,就可以代表业主享受相关业主权利?湖里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