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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家庭 夫向妻借钱也得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5日14:30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 (李刚 记者王兰)按理说:夫妻本是一家,财产不分你我。然而,家住岫岩的刘女士却很“新潮”,她不但要求丈夫欠债还钱,而且还必须按月支付利息,理由是按婚前公证书照章办事。据了解,2003年市公证处共受理婚前财产公证151件。

  据介绍,3年前,刘女士的前夫不幸病故。2003年年初,刘女士招邻村刘某为上门女婿,并做了财产公证,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为了鼓励丈夫干一番事业,刘女士主动
提出借丈夫2万元钱,让其做服装生意,经营中赢利归刘某个人所有,而刘女士按月收取利息。后因经营不善,刘某开始拒绝支付利息。为此,二人闹到了镇上。

  哈达碑镇司法所李所长耐心地对二人说,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听完李所长这番话,刘某低下了头。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市公证处处长崔亦崇。据其介绍,上世纪80年代以前公证一词对人们来说还是很陌生的,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普遍增强,开始对财产公证、婚后财产约定有了认识,并逐渐接受。2003年,市公证处共受理婚前财产公证151件,占民事事项的1.27%,比往年翻一番。

  崔处长还称,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自由的,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婚前财产因公证而非常明确,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一位刚刚从公证处出来的青年李某称,他们双方婚后财产约定是他先提出来的。因为女朋友是独生女,家庭条件非常优越。为了消除岳父岳母的疑虑,他从一开始就表明:“我喜欢的是她而不是贪图她家的钱。”这既是表明他的感情原则,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一约定给他们自己一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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