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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择校费该谁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1:17 石狮日报

  本报讯 昨天,一位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和前妻因孩子上重点中学缴纳的一笔高额择校费,意见不合,两人准备对簿公堂。

  据陈先生称,1992年,陈先生和妻子离婚,当时法院判决4岁的孩子随母亲生活,他每月承担300元的抚育费。去年,孩子参加中考,但成绩不佳只能上一般高中。为了让孩子上重点高中,前妻在没有和陈先生商量的情况下先交了2万元择校费,而事后却要求他分担一半
。陈先生以经济条件不好为由,不同意分担这笔择校费。他的前妻很气愤,说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她要到法院起诉陈先生。

  为此,记者向石狮中德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咨询。据吴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同时《婚姻法》规定孩子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育费,但提出的要求应合理、适当。

  吴律师认为,由于法律规定父母只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掌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必要原则,即这笔开销必须是子女成长中必要的,不能缺少的。二是履行能力原则,即是否增加抚育费,既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

  吴律师根据陈先生讲述的情况分析,即使不出这笔择校费,陈先生的孩子也可以在其他学校读书,并不会影响他受教育的权利,所以这笔因择校而增加的费用不是孩子必要的教育费,而且陈先生前妻事前没有征求他的意见,事后陈先生也没明确表示认可这笔费用,如果陈先生确实没有经济承担能力,即使闹到法院,法院也难以支持对方的主张。(记者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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