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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顺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1:50 山西晚报

  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省首部工伤保险规章———《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也于日前正式出台。连日来,众多关心《试行办法》的职工致电本报咨询有关事项,昨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李顺通厅长。

  记者:目前有许多职工咨询自己能否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我省出台的《试行办法》在
适用范围上是如何规定的?

  李厅长:《试行办法》规定,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及《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问题,我省考虑到目前这一群体经营地点分散、经营范围多变、劳动关系不稳定、操作难度较大的实际,决定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再制定参保的具体步骤和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记者: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支付哪些项目?李厅长:工伤保险基金将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其主要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工伤康复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宣传和科研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记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对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有多长?

  李厅长:一般情况下,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记者: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陪护费我省有何规定?

  李厅长: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记者: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从何时计发呢?

  李厅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计发。

  记者: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或者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呢?

  李厅长: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诊断建议,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即可。

  记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李厅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

  记者: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李厅长:我省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工亡的为54个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

  记者:对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我省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有何规定?

  李厅长: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我省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本报记者郝原良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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