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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售楼广告“水分”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6:40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叶永笔报道:冲着宣传广告中承诺的“超声红外侦测、自动火警监控等设施”等内容,花高价买了一套房。交房时业主才发现,开发商承诺的内容根本没有兑现。昨日,汉口吴女士气愤不已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吴女士称,去年,为买套中意的房子,她走访了多家售楼处,最后才根据广告宣传中的动人描绘选中了一处楼房。当时,她没有考虑到开发商会“食言”,没有将对方广告承诺
的内容注明在合同中。等发现问题时,开发商却称:“宣传广告是促销手段,实际情况应以合同内容为准”,以此为由对业主的质疑不予理会。

  “开发商不兑现宣传广告承诺,由此引发纠纷的情况较为普遍。”省消委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不久前,他们还接待了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李先生也是听信广告宣传,花高价买了一处‘商住两用楼’(注:既可在此注册公司,也作为普通住宅居住)。当时,他购买时未在合同中注明此项内容,结果购回后才发现买的只是普通住宅。”省消委称,类似这种情况因未在合同中事先注明,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据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介绍,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的宣传材料属于要约邀请,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此,武汉市开发办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示相关的内容;特别是广告宣传资料及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内容,更需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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