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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想私了 无过方也负次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8:03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文胜)“行走时我没有违规被小车撞伤凭什么要我负次要责任?”昨日,陈女士一见记者就大声喊冤。据了解,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是由于陈女士没有及时报案。

  据陈女士称,去年5月13日,她与一位朋友在福州市附一医院门诊部大门外的人行道上散步时,有一辆小轿车直撞上来,致其10级伤残。

  在肇事司机的恳求下,陈女士没有报警,想通过“私了”解决此事。后来,对于治疗费用两人无法谈拢,就请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福州交警部门认为,事故发生后,陈女士和肇事方均有条件报警可未及时报警,从而使责任无法认定,实属违反《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故认定肇事方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作为伤者的陈女士也要负次要责任。陈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违规(有其朋友证词为证),于是又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认定责任。几个月后,上一级交警部门做出维持原责任认定的结论。

  昨日,陈女士已把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她借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还是要先报警。

  作者: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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