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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长聚会研读救助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8:31 大连日报

  本报讯(李治有记者雪婴)继去年8月1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后,我省一部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辽宁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之实施。记者昨日在市救助管理站获悉,本月10日,辽宁省民政厅召开的全省救助管理站长会议上,全省救助站站长都认真学习了该办法,并根据这项规章对救助难题进行了全面解读。

  《办法》针对我省不少城市出现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加,懒汉及骗子走进救助管理站、救助工作人员接送流浪人员不及时,职业乞讨者嚣张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很多有益的补充。首先,救助帮助对象更加明确。“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题下给予救助和帮助”,“救助站可针对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的情况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其进站救助”。我省《办法》中的这一规定,使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有了依据。其次,针对一些受助者利用车(船)票做“手脚”的问题,规定救助站对受助人员的乘车(船)凭证,应作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待站时间超过两个月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分散安置。

  另外,求助人员生活设施得到保障。省《办法》规定:“受助人员伙食定额量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天应不低于五元。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的人员。”最后,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要求各级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对确需核实身份的求助人员的身份核实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对待站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受助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员及社会上滋扰救助管理站正常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卫生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定点医院救治,交通、铁路等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同时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缴养路费、道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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