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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输官司,理亏在哪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8:41 哈尔滨日报

  有数据显示,去年我市“民告官”案件较上年明显增加。在此类案件中,百姓胜诉的有百余起,占一定比例。

  审视天平两端的“民”与“官”,在百姓胜诉的同时,各级行政机关缘何被百姓告上“公堂”且又败诉?市纪检监察部门连日来进行调查,深挖“症结”,敲响警钟。

  领导指令以言代法

  证据不足模糊行政

  强制拆除完一广告牌后不久,某局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被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对簿公堂之际,某局这一行为的主要依据就是某指挥部的“通告”和领导的批示。由于这些行政命令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法律依据,该局败诉而归。

  权威人士介绍,由于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等老一套实施行政管理,特别是个别人作决策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导致多起“民告官”案件的发生并以行政机关败诉告终。

  调查也显示,主要证据不足是行政败诉的主要原因,这类案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43.3%,即行政机关在没有彻底查清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无事实根据或主要证据缺乏的行政行为,一旦引起诉讼,必然败诉。

  行政行为违反程序

  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没适时出示执法身份证,或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告知当事人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在具体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也极易引起“民告官”并且败诉。调查显示,在去年“民告官”败诉案件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就有22件,占总数的21.2%,位居第二位。

  《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和要求进行。其中,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应说明根据、理由,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证据收集与调查,对重大处罚举行听证等,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违反这些程序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权威人士表示,行政机关在执法时,由于素质不高等问题还存在客观上适用法律错误问题,这类案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7.7%,其主要表现为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正确,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在决定时不引用等。

  利益驱动随意执法

  越权滥权违规办案

  权威人士介绍,我市目前行政执法队伍共3万多人,其中不少行政执法人员没受过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加之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超越职权办案和滥用职权行政行为屡有发生。据调查,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实行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违法案件在去年占“民告官”败诉案件总数的2.9%;行政机关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使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时,其动机和目的也属违法,这类案件占“民告官”败诉案件总数的3.8%。

  另外,有的部门和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随意执法,特别是有的行政部门将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导致滥用权力,使执法人员为获取好处,违法大办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更损害了当事人利益。

  针对如上“症结”,权威人士表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一定要抓住“依法”这个关键,尽量避免或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同时还要认真组织复议,主动纠正行政机关自身错误;抓紧立法,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建立相关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民告官”败诉案件下降。

  何事可以“民告官”?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不予颁发的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效能监察规定》本月施行十种行为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禁区”

  本报讯(记者黄明辉)经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日前出台并于本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中,十种行为被列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禁区”,如违反其中之一,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核即定为不称职,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这十种行为包括:推托或者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未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所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不涉及保密的申报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不如实告知的;对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的;擅自脱岗、离岗的;对上级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超过规定时限的;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其他违反《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的行为。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同时,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所在行政机关还应依照规定扣发其当年年终奖金。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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