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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双方测谎断“孤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09:05 解放日报

  本报讯 (成心)青浦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测谎,未过关一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

  去年7月下旬,当事人齐某向青浦区法院诉称,从2000年开始,他为某空调公司介绍销售业务。2002年5月,齐与空调公司进行结算,该公司出具收条写明:收到齐某购买空调配件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尚欠齐业务费5万元。齐某认为,收条中的5万元就是自己介绍销售业
务的费用,因此要求空调公司如数支付。而空调公司则认为,当初出具的收条只写明收到齐某钱款的内容,后面内容为齐某事后添加。空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双方进行测谎实验。实验表明:空调公司负责人所作陈述的可信度高于齐某所作陈述的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齐某提供的收条后一句“尚欠齐5万元业务费”,字距明显比上一句紧凑。由于测谎结论只能帮助法院审查判断诉讼证据,而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要求齐某提供除收条这件“孤证”以外的相应证据。由于齐某之后提供的证据也难以印证自己的主张,最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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