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拆迁新法4月实行 被拆迁人利益得到明确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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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6日11:20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 岳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规程》等有关文件的内容,沈阳市对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已于2月6日在市政府第1 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强行拆迁前要听证 沈阳市房产局有关人士介绍,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将由市场评估来确定,确需强制拆迁的, 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凡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要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 制拆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 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如果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确定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不考虑房屋 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拆迁评估的内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另行委托评估。 抽签产生估价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防止拆迁人与估价机构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疑问的, 估价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当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复核评估或另行评估结果与原评 估结果有差异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调整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凡拆迁当事 人能就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 申请鉴定。 相关专题:沈阳强行拆迁被阻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