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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如今有新规 用人单位如不提供相关证明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2:34 大连晚报

  本报讯从即日起,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日前卫生部下发的《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依法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以往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职业病史、既往史,如果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于是,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如实地给工人提供职业病接触史证明,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今,新出台的《通知》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
需资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通知》同时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

  作者:通讯员 孙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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