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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通缉”小偷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6:50 扬子晚报

  2月12日,厦门一位署名“karson”的网友在网上发布“小偷”图片,并留下手机,希望知情者提供信息,捉拿小偷,这种做法引起争议。

  根据读者提供的信息,记者在厦门房地产联合网“网友精彩话题”一栏中,找到了2月12日发布的这则帖子,发帖者说自己被小偷偷了“DELLD600”笔记本电脑。他同时在页面上发布一个监控录像拍摄到的画面,画面上是一名大概25-30岁之间的男子迎面走在写字楼的
走廊,发帖者留下手机号码。

  此帖主题名为“有人认识这个小偷吗”。几天之内,点击率超过2260次,得到40多名网友回复。

  昨天下午,记者与发帖者取得联系,他说:他在某国有单位上班,今年2月6日傍晚,他带着笔记本电脑在单位,稍不留神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他说:“因为我的座位刚好有监控探头对着,所以我们单位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在当天晚上7点左右,有一个年轻男子在我们办公室附近鬼鬼祟祟地走来走去,后来,他趁我不在座位上,一下子就溜进来,拿起我的笔记本电脑,夹在腋下,再套上外套就出门了。监控录像显示他作案时间是2月6日晚上7点04分。

  失主坦言:“单位可能出于某些考虑,事件发生当天并没有报警,到现在为止这个事情有没有报案我都不太清楚。”至于通过网上发布“小偷”照片的做法,纯粹是他个人的意思。

  记者采访了厦门市警方和法律界的一些人士,他们均对私人网上发布抓小偷信息的行为不予以认同。110指挥中心的有关人士说:警方不提倡市民这样做。发生失窃案件,失主如果掌握蛛丝马迹,应提供给公安机关,即使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通缉令,也应由公安机关来发布。

  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的陈福阵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容易祸从“网”出。他认为,公民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变相通缉”信息,有三大弊端:一是可能冤枉好人。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案件的掌握和侦破水平十分有限,有可能造成一些环节的误差,从而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声誉产生负面的恶劣影响惹上官司。二是未经审判机关判决或侦查机关认定,除非当场捉住,人赃俱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对任何人以“小偷”或“盗窃犯”定性。更何况,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学观点,也反对将犯错误的越轨者“游街示众”,认为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公然侵犯。三是若允许个人随意地在网上发布“通缉”信息,且图文并茂,则容易失控,演变成为攻击他人的手段,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混乱。 陈进容(据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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