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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新城”状告“飓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7:14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王立红

  本报16日讯哈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黑龙江飓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称权、名誉侵权一案,今日在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哈市东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欧洲新城”,1995年成立
了自己的物业公司——哈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欧洲新城”一期开盘售楼。2003年,与其相邻的峰尚·福成的开发公司——黑龙江飓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也开始售楼,并打着“东方物业,资源共享”的广告语向业主承诺,并称住户可享受欧洲新城内的一切资源。因此,在2003年12月29日,哈市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名称权、名誉权为由将黑龙江飓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韩志勇认为,2003年夏天至今,被告为销售其开发单位的“峰尚·福成”小区商品房,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多次擅自在楼体上、电视、报纸等媒体中大量做广告,并印制售楼宣传单向市民广为散发。在广告宣传单中,没有经过原告的任何允许和授权,多次使用了“东方物业管理”、“东方物业共享资源”等内容,其性质是盗用、假冒原告名称的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

  被告黑龙江飓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法庭提供了没有任何签字和盖章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两份草稿、移交物业清单、品牌服务文字稿等共5份证据,并称,虽然没有和东方物业签订合同,但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向。

  法庭审理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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