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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棒打死敲诈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7:26 半岛都市报

  朋友遭敲诈,高某叫来弟弟高某某等人将敲诈者乱棒打死。事发后,高某某潜逃,其余几人投案自首。2月16日,李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朱某、刘某、刘某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3年5月2日下午5时许,绰号“毛驴子”的吕某,在李村峰山路市场敲诈在此摆摊的宋某,正好被宋某的朋友高某遇到。高某上前劝说,引起吕某不满,二人遂发生争执,高即
电话告知其弟高某某。当天下午,高某和弟弟在李村河北大酒店附近,与吕某再次发生争执,高某某打了吕某一记耳光,吕某拔出一支手枪指着高某某,高某某打“110”报警,吕某见状逃走。

  当晚10时许,高某在李村峰山路盛泰饭店门前发现吕某,便打电话通知弟弟。不久,高某某伙同朱某、刘某、刘某某各持一根棒球棍乘车赶到盛泰饭店。朱某首先持棒球棍朝吕某头上打了一棍。接着,四人用棒球棍对吕某进行殴打,将吕某打倒在地。吕某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经法医鉴定系生前被他人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高某某畏罪潜逃,朱某、刘某、刘某某分别于2003年5月30日、8月12日和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朱某、刘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刘某、刘某某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朱某首先殴打被告人头部,其作用比刘某、刘某某大,高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朱某、刘某、刘某某能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四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四人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本报记者

  新闻链接 众说纷纭审判结果

  市民王先生:敲诈行为应受惩罚

  吕某敲诈他人的行为让人痛恨,理应受到惩罚。宋某的朋友本来是帮忙劝阻吕某,但因为争执而误将吕某打死,应属意外,而吕某也有不好的行为,法院判得比较合理。

  律师葛先生:判决体现公正原则

  整个事件是吕某敲诈而引起,吕某有不法行为在先,高某等人因为劝阻吕某敲诈而产生争执,从而引发武力冲突,最后出现吕某死亡的结果,有意外成分。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判决,体现了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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