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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虚拟现场说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8:30 沈阳晚报

  自从本报与《抚顺晚报》联手报道了张福志所描述的自己因被打引出车祸之事,引起沈阳和抚顺市民的极大关注,虽然目前尚没有最终找到目击者,但沈阳、抚顺许多市民纷纷给报社打来电话,对此事发表了个人看法。热心读者还向张福志提供寻找证据及线索的各种方法,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此事。

  2月16日,律师分析了高速路上发生车祸的责任问题。希望寄于目击者

  2月12日,张福志及其家属向记者指认了他们所乘大客车的类似车型。该客车外表较新,车体呈绿色,后视镜倒垂在车脸前上部。客车发车时间是1月24日晚5时40分钟左右,车上有一个电视机,旁边挂了一个长方形数字石英钟,当时车前脸一侧玻璃上立着一个写着“五元”的牌子,带字的一面冲车内。车在高速公路上汪家中学段停下,张的亲戚,两男两女在前部下车,张福志一家三口从车后部下车,当时张穿着咖啡色夹克抱着6岁女孩。

  据记者了解,事情已经过去20多天了,案情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张福志与其家人十分着急,仍旧将希望寄于目击者。

  律师发表看法

  2月11日,记者采访了洮昌法律服务所主任陈世祥律师,陈律师对于此事发表了个人看法。

  假设一行人从高速公路一侧穿越到对面时发生了车祸,根据交通法规规定,最大的责任在于行人本身。

  如果因为行人从客车上走下高速公路,乘务员没有进行劝阻,并主动将行人在此处放下,造成乘客发生车祸的,客车应该承担违章的责任,对于车祸也应负一定责任。同时,如果乘客为成年人,在下车时就应该考虑到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却在危险处下车,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若行人下车时不听车方劝阻,偏要在此处下车,并对车方进行极具危险性的胁迫,比如在司机或售票员脖子上架上一把利斧,偏要下车不可,车方被迫将车停下,这种情况下乘客下车后发生车祸,责任在乘客本人的面比较大。

  如果乘客从车辆上下来后,被车方人员殴打时发生车祸。首先车方不应该停车,车方人员应该考虑到高速公路上极具危险性,并事先预料到在该处打人将造成的后果,那么车方就是间接故意造成了车祸的结果,应该被追究责任;另外,即使乘客自认为,自己下车后在没有任何阻拦的情况下穿越高速公路,不会发生意外车祸,这不过是一种侥幸的说法,因为穿越高速路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危险性。而车方只不过是加剧了危险的指数,最终间接导致了车祸的发生,所以乘客应有一些责任,但重要责任还是在车方。

  陈律师强调,以上各种说法只是假设,必须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本报记者徐微微实习生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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