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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开始“告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8:30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妍焱)昨日,记者从人事部门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管理和监督,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已开始实施。据介绍,公务员履行职务中有下列不良行为,被投诉并经查实,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告诫。具体包括:

  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

  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

  执行公务语言、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

  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其他行为。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给予行政告诫。

  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延长期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被告诫人在告诫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告诫人在告诫期间不得在行政机关内调动、提职和参与竞争上岗;提前解除行政告诫的,不影响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和提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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