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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四千 罚赔两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8:43 今晚报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马庚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付出了劳动,理应拿到相应的报酬。恶意拖欠工资,就要遭受相应制裁,最终自食其果。

  日前,大港法院民一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恶意欠薪引发的官司。韩浩2001年9月应聘到一石油技术公司工作,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400元。至2002年6月底,公司共拖欠韩浩工资4000元。2003年4月9日,公司为韩浩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拖欠工资4000元,
并承诺2003年6月30日前还清。

  多次追讨未果后,韩浩到大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厅申请仲裁,仲裁厅裁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其工资4000元。谁知,该公司不服,否认与韩浩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大港法院反诉韩浩。

  法庭经审理查明,韩浩与这家公司之间虽未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理应给付韩浩4000元劳动报酬。此外,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还应给付韩浩相应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判处这家公司支付相当于韩浩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5倍的劳动者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欠四千,赔两万”,看哪家公司以后还敢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新闻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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