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新添告诫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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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36 沈阳今报 | |
记者王 今报讯 昨天,记者从辽宁省人事部门得知,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出台并开始实施。 公务员履行职务中有下列不良行为,被投诉并经查实,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告诫: 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延长期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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