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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新添告诫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36 沈阳今报

  记者王

  今报讯 昨天,记者从辽宁省人事部门得知,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出台并开始实施。

  公务员履行职务中有下列不良行为,被投诉并经查实,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告诫:
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执行公务语言、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其他行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的,给予行政告诫。

  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延长期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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