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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拒付物业管理费 开发商状告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0:5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住物管小区,交物管费用,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入住金涛庄西区49栋商住楼的部分住户却自2001年7月便开始拖欠了房产开发商的物管费。由此,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一纸状词把林女士等住户告上了法庭。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宗纠纷案件。

  拒交物管费成被告

  市民林女士等人陆续于1997年底向市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了位于金涛庄西区49栋商住楼的住宅入住。入住后,住户们均按时向该公司缴交了相关的管理费。

  但自2001年7月开始,林女士等住户便开始拖欠物管费,该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即于2003年向龙湖法院递交了状词,状告林女士等住户长期拒不付还相关的物管费,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他们还款。某房地产总公司诉称,林女士等人所住的商住楼是该公司开发建设并一直对该楼进行物业管理,但自2001年7月开始,林等人未按时缴交,截至2002年11月,单林女士便拖欠该公司10个月的应分摊公共用电费、卫生费、电梯保养、维护费、供水设备维护费等共1904.72元;2002年11月,该公司管理的该商住楼经汕头市物价局评审,取得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四级收费等级标准,汕头市龙湖区物价局向某总公司颁发了收费许可证,据此,林每月应向公司缴交物管费210.6元,但自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林又拖欠了1053元物管费,根据汕头市物价局及国土房产局的规定,林还应支付滞纳金97.95元。上述相关费用合共3055.67元。其他住户也被诉称除需交纳分摊的1904.72元公共用电费、卫生费、电梯保养及维护费等费用外,还得缴纳依各自住宅面积摊算的物管费及滞纳金。

  2003年4月30日,龙湖法院受理了某房地产总公司起诉金涛庄西区49栋商住楼林女士等住户拖欠物管费一案。

  公司资质成了软肋

  收到法院传票后,成了被告的林女士等人立即聘请律师应诉。

  对于拒交物管费,住户林女士等人却另有一番说法。据住户们称,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是金涛庄西区49栋的建设单位,该楼竣工后,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完善配套。如住户被收取的水电扩容等配套费被挪用,至今使用的仍是基建用电,多次导致了他们家中的电器被烧毁,且小区出入口处的基建变压器设施仍威胁着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还有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没有通过综合验收,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于环境、卫生、绿化、防卫安全、共用设备、配套设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经众多用户向有关部门投诉,2000年4月25日该公司被汕头市物价局登报责令整改,但该公司至今没有取得物业管理的正式资质,也就是说,他们和该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前期物业管理费,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即该公司承担,住户们没理由“埋单”。

  林女士等人聘请的蔡律师也谈了看法。蔡律师称,现在都提倡明明白白地消费,如果林女士等人所住的小区附属配套设施得以完善配套,且物管部门也取得了正式资质,那么住户们肯定不会赖帐。但问题是截至目前为止,该小区有关设施尚没有配套及实行了规范化管理,而住户们却得为未来“享受”提前“付费”,如此不明白收费不管是谁肯定都会拒绝付费。据了解,目前在汕头辖区内,有不少住宅区的物管工作就存在着不少如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收费项目不明确等问题,所以此案因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而倍受人们关注。

  一审判令住户还钱

  龙湖法院受理此案后,于去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7月18日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10月29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

  据法院调查,金涛庄西区49栋是原告某房地产总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0年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取得房地产物业管理机构临时资质,并于2002年11月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对该栋楼房的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对该物业进行管理,被告林女士等人购买该房入住至今,按《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林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故自某房地产总公司取得收费许可证之日起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所以林女士等人应付还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的物管费,至于滞纳金因原告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请求判令林女士等人支付2002年10月31日前的公共用电费、卫生费、电梯维护费及供水设备维护费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卫生费、电梯年检费可予支持,但电梯保养费用、公共用电费、供水设备维护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法院也认为林女士等人所辩称的某房地产总公司没有取得物业管理的正式资质,其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龙湖法院一审判决林女士等人应各付还某房地产总公司2002年10月前的卫生费、电梯年检费180.79元,还有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各户所应担负的物管费。该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被驳回。龙湖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判决,都在法定期限里提出了上诉,请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报记者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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