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农种子公司赔偿7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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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1:04 新晚报 | |
春天买了假种子,秋季水稻全绝产,法院判决——— 本报讯昨天,通河县乌鸦泡镇柞树村、韩乡村等4个村的90户农民因假种子所造成的损失终于获得赔偿。通河法院一审判处五常市种子公司赔偿农民高志双等90人水稻损失款75万余元。 2003年2月,联合村、韩乡村、依山村、柞树村的高志双等90人购买了五常种子公司下属石庙子原种经销处的“五选一号”水稻种子,并按说明书育苗。刚开始,幼苗长势良好,但到生长期后出现叶红斑,经通河县农业技术部门专家鉴定,认为“种子有问题”。五常种子公司也派代表到稻田现场检查,承认种子有问题。到了水稻成熟期,高志双等90人种植的1706.3亩“五选一号”水稻竟全部绝产,损失近80万元。 2003年9月18日,五常种子公司向哈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处申请对水稻进行鉴定,结论为:各农户所种植的同一批购自五常种子公司的水稻种子均为“系选一号”,该品种在当地易感稻瘟病,田间发病率100%,损失率接近100%。 由于未能达成协议,2003年11月19日,受灾农民将五常种子公司诉至通河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五常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8045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志双等90人所播种子是五常种子公司出售的,其装袋品牌名称、种子标签均是“五选一号”,但种子却是“系选一号”,此种子在销售时也未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定,五常种子公司属销售假种子行为,应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判决五常市种子公司赔偿高志双等90人水稻损失款755202.12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这次农民受灾面积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历年罕见的。案件的审理在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使所有的受灾农民均得到了相应补偿。(贾晋璇) | |